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19条文解释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049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目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GA 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3: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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