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04年颁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作为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修编工作,并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对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修编,形成新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以下简称《意见修编》),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修编》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审批级别、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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