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理解

2014年3月18日住建部出台针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责任人的四项规定,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到人的规定。其中对设计单位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责任做了七项规定,并对违反七项规定的内容,有正对性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作为设计人员,需要了解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七项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为了解内容的内涵,本人查阅资料和对照前后几次规定,对最新的七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个人的解读,并希望借此机会引用原文进行共同探讨规定的内容,做好设计人员设计过程中应具备的质量安全方面责任和义务。

【原文序】: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理解】:

1.
设计阶段:一般在招标过程中都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一起招标,但是也存在着施工图阶段是单独招标的。所以此阶段的一般都指施工图阶段。

2.
航站楼项目属于民用建筑。参见民航局网站政务公告栏2014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3.
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应该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建筑师担任。

4.
机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可按照项目情况确定其他主导专业的工程师担任。

5.
在施工图完成之后,签署相应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档案一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第一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理解】:

6.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确认,机场土建项目基本都是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7.
在设计合同中应该考虑到第三方介入设计工作可能性,或者,也可以在后期与业主签一个合同补充文件,其内容主要是第三方介入设计工作的合法性问题。

8.
若负责人资质不够,对设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设计费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
若转包设计项目,将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设计费的1倍以上2倍。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般执行高线处罚。

第二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理解】:

10.
依据国家规范的强规、强条严格设计工作,设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掌握国家新规范,设计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要时刻跟踪新旧标准及规范变化,及时提供设计负责人;

11.
设计人员在未取得地勘成果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更不能出版设计图纸,要保证设计图纸的严肃性;

12.
设计单位不能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生产厂家及供应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流标的问题。设计人员必须在此过程中应该进行多家设备的性能研究和比较,慎重做出判断,需要做到多家均可以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能防止出现上述嫌疑选用厂家的问题,如电梯井道尺寸、自动扶梯机坑、电缆线规格、配电柜尺寸、开关型号、阀门规格等。

13.
对于违反上述内容,建设厅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理解】:

15.
所有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6.
本条款对于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存在一定的难度,除了负责人认真听取设计方案中各项内容之外,需要多进行比较,出现较大差异时,需要借助专业总工判读和分析。若在项目设计中某个专业存在失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时,给项目的使用功能带来缺陷时,项目负责人首先责任人,其次是该专业的三级校审也需要连带责任(一般认为设计是方案执行者、审核是设计方案的确认者、审定是设计方案的认可者、校核是设计方案尺寸空间核对者)。

17.
对违反上述内容,将给予设计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但并未说明在什么位置,通报批评。

第四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理解】:

18.
建筑设计工作范围基本是一个应用学科范畴,是在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技术规范及规定的内容上,去为建筑功能要求选用方式。基本属于成熟技术、成熟工艺和结构形式,所以,基本不会出现较大错误问题。

19.
对于超大空间、超大跨度、超高建筑等建设项目,尤其是国面积较大,造型奇特的航站楼项目,基本需要按照“住建部令第111号”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对于审查结果有“通过”、“修改”、“复审”三种,最后修改、补充、落实直至最后“通过”。设计单位提供的审查文件中应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优势、施工方案及措施、模拟实验方式及数据、计算书及引用的标准和规范的来源等。

20.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等,必须要经过“上报、审查、批准、通过”等程序后,基本建设质量责任基本都分担到各个环节,一般不会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

第五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理解】:

21.
设计负责人核验各专业设计文件签字合格及全面的问题,需要在各专业签字栏中保留“设计负责人”签字的位置。这就意味着在每张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签字栏需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栏。

22.
设计单位需要修改单位整个设计质量体系管理文件的内容。

23.
文件签章不全时,对只是对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理解】:

24.
对于项目施工前要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进行技术交底,而并非是分别进行技术交底。

25.
设计负责人必须了解设计合同的内容,做到合同应尽的工作范围,防止存在合同中未做的工作,从而耽误施工阶段以及设计范畴的内容。

26.
现场代表负责的选择问题,首先优选技术全面、做事得当、廉洁正派的人员去负责现场服务工作。其主要作用是沟通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传达现场施工进度、发现存在各种问题,联系项目设计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及图纸修改,以及追加设计变更合同费用等工作。

27.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变更较多。作为设计单位每一个变更单都要具备充分变更的理由才是合理合规合法程序。一般现场变更分为几类:第一种是建设单位需求调整和修改的内容:这种原因的变更均需要支付修改费用,可以累积计算,也可以按次补充合同;第二种是招标过程中,中标设施设备与原设计存在差异,需要重新核算和补充相关变更,设计单位需要按照业主提供资料进行无偿的修改和补充;第三种是施工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通过业主方式希望设计出具变更,修改和替换材料的要求,此种修改。可以在满足设计功能和使用的要求同时,可以进行出具设计变更单;第四种是设计规范、规程以及标准等在施工前进行调整和重新颁布等,可根据规程规范等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第五种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设计需要找出理由立刻进行设计变更。以上所有的设计变更都要具备变更依据,所有依据都应当充分合理,需要设计负责人保留变更依据的原始资料,可采用扫描、复印、照相等方式保存,这在法律上同样有效。所以,设计单位应该考虑为每个项目建立资料档案,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后期纠纷出现时的第一首资料来源。

第七项规定【原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理解】:

28.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项目各阶段分部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最后的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并对相关文件进行签字,此内容和过程涉及到设计单位法人出具委托验收授权人的合法性,一般项目的开工前设计单位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办理和负责设计质量等一些了工作,项目竣工时设计单位法人也要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验收工作,所以从开始到结尾均需要授权人资格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29.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过程,因为这是分析和追究各方工程质量以及安全责任的过程,没有发言和解释权力就无法阐述设计合理性。

30.
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刻及时上报设计单位法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力量研究解决处理方案。

最后,七个规定中“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七项规定)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明确了项目负责人不是唯一承担质量安全事故的唯一人员,其他人员及单位均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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