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强条(共17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详原规范条文)的规定。单栋建筑面积A(㎡):1、300<A≤800,2、A>800;建筑体形系数:1、≤0.50,0.40。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详原规范条文)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详原规范条文的规定。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详原规范条文的数值。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详原规范条文的数值;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详原规范条文中数值的0.93倍;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详原规范条文的数值。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详原规范条文的数值。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详原规范条文的规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第二:常用条文:

2.0.4 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2.2 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8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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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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