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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