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明确,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市内建筑物。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西安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根据《办法》,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此外,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建筑物。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同时,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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