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荆州市将正式施行《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有效约束。

  根据《办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统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证上标注有工地名称、处置数量、消纳场和运输车辆牌照等信息。商业门店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置核准。拆除用于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含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等)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先进行环境评估,经生态环境部门专项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核准要求,经核准后按市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未经核准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运输业务;运输车辆不得超出许可线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统一加装重量传感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安装顶灯,并与市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实行网络资源信息共享。

  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等其他垃圾。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此外,对违法运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处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参与各类项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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