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强条总结(共19条):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
建筑层数 |
|
≤3层 |
≥4层 |
|
严寒地区(1区) |
0.55 |
0.30 |
寒冷地区(2区) |
0.57 |
0.33 |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 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
窗墙面积比 |
|
严寒地区(1区) |
寒冷地区(2区) |
|
北 |
0.25 |
0.30 |
东、西 |
0.30 |
0.35 |
南 |
0.45 |
0.50 |
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5。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A区(1A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续表4.2.1-1表4.2.1-2 严寒B区(1B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表4.2.1-3 严寒C区(1C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续表4.2.1-3表4.2.1-4 寒冷A区(2A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表4.2.1-5 寒冷B区(2B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续表4.2.1-5)表格详规范原文。
注:1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 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表4.2.2-1 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表格详规范原文。
表4.2.2-2 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外窗的窗墙面积比 |
夏季太阳得热系数(东、西向) |
20%<窗墙面积比≤30% |
— |
30%<窗墙面积比≤40% |
0.55 |
40%<窗墙面积比≤50% |
|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表5.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
锅炉热效率(%) |
|
燃油燃气锅炉 |
重油 |
90 |
轻油 |
90 |
|
燃气 |
92 |
表5.2.1-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燃料种类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
|
D≤10/Q≤7 |
D>10/Q>7 |
|
锅炉热效率(%) |
||
生物质 |
80 |
86 |
表5.2.1-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
||
D≤20/Q≤14 |
D>20/Q>14 |
||
锅炉热效率(%) |
|||
层状燃烧锅炉 |
Ⅲ类 |
82 |
84 |
流化床燃烧锅炉 |
8 |
|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6.2.6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
热水机形式 |
普通型 |
低温型 |
|
H≥10 |
一次加热式 |
4.40 |
3.70 |
|
循环加热 |
不提供水泵 |
4.40 |
3.70 |
|
提供水泵 |
4.30 |
3.60 |
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鄙人不才,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来讨论和补充,感谢大家!!! Fly 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