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设计水位与抗浮设计水位

结构设计中经常会遇到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其定义和适用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1.防水设计水位:

指地下水的最大水头,可按历史最高水位+1m确定,用于确定建筑外防水和地下室的抗渗等级。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第4.1.5条规定:对防水要求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历史最高地下水位确定;对防水设计要求不严格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其设防水位可按照3-5年的最高水位及勘察时的实测静止水位确定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第3.1.8条:凡地下室内设有重要机电设备,或存有贵重物资等,一旦进水将使建筑物的使用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巨大损失者,其地下水位按该地区71-73年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确定;凡地下室为一般人防或车库等,万一进水不致有重大影响,其地下水位按该地区71-73年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与最近3-5年的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的平均值

2.抗浮设计水位

结构整体抗浮稳定验算时应考虑的地下水位,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及结构构件设计计算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第3.1.8条:地下室外墙、独立基础及防水板基础中的防水板等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设计,结构设防水位(即抗浮设计水位)取最近3-5年的最高水位(包括上层滞水)。

福建省防洪设计暂行规定:对于重大工程按室外地面以上500mm高度地下室的抗浮设计水位;

对于重大工程,一般宜进行抗浮设计水位的专项论证。

摘自朱炳寅《建筑结构设计问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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