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设计执行标准规范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总图类问题
Q:
企业附属油库设计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还是《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A: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有些石油化工企业的油库位于企业内,有些附属油库远离工厂独立成区,或位于码头附近,因此,具体执行哪个规范应根据油库特点决定,如果油库距离厂区较远,独立设置在某区域,且管理、控制及公用工程设施等自成体系,则适合使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如果附属油库距离厂区不远,且人员管理、生产控制、供电、供水、消防设施等依托工厂,则适合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0.2条特别说明了,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6.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等。

Q: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什么不一致,比如,氧气、氯、发烟硫酸、硝酸等,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条文说明表3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为乙类,而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条文说明表1和表2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都没有包括上述物品。
A:
其实这两个标准规范上述几种物料火灾危险性分类并无矛盾,只不过分类方式不一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包括助燃气体和氧化剂,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只是对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但是条文说明中表5对装置和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空气分离、氧气储罐组、硝酸装置、发烟硫酸磺化单元等均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因此,两个标准规范是一致的。

Q:

什么是防火间距,什么是安全防护距离,什么时候用防火间距,什么时候用安全防护距离

A: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术语第2.0.21条,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的一个术语,安全防护距离是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术语3.4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了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厂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术语2.3
防护目标: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事故影响,场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
防护目标分类,防护目标按设施或场所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和一般防护目标。
综上所述,安全防护距离指企业危险场所或部位到外部防护目标之间的距离。
对外安全评价时企业危险设施和外部防护目标之间一般使用安全防护距离,企业与外部非防护目标以及企业内部一般使用防火间距。

Q:

液氨储罐罐组内部防火设计以及与外部设施防火间距按照液化烃还是乙类液体。

A:

首先应根据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应范围,确定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项目设计采标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还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如果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根据标准,第6.3.3条 附表6.3.3注2:液氨储罐间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第6.3.5条6.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因此,液氨储罐组内部防火设计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液化烃储罐相同,因为液氨储存方式和液化烃相同,所以罐组内部布置要求也相同,但是液氨本身火灾类别属于乙类,所以,罐组对外的防火间距按照乙类储罐考虑。
如果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根据规范 第4.3.7条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共性问题知识点

1. 《石化规》是按照石化企业的生产范围、火灾事故场景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编制的,因此,1.0.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在开展2008版修订时,曾考虑过将精细化工范围包括在本标准中,但经过调研发现,精细化工与石化企业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本标准修订中并没有考虑精细化工的生产范围和事故场景。精细化工项目不能照搬所有条款,只能参照执行。

2. 合法合规是工程设计的底线。《石化标》是根据石化企业的经验教训提出的最低安全要求,具体工程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的危险分析,根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防火措施,而不是简单的套用《石化标》条款。

3. 《石化标》是覆盖各专业的综合性防火标准,标准编制组也是由各个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不可能要求个别专家答复所有专业的问题。

4. 建议学习一下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8月13日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76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危化〔2019〕96号文),我认为他们的指导意见还是很客观实际的。主要论点如下:

一、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区别对待审批项目。76号文的目的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对于《复函》下发前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该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复依法执行。

二、按照“依建设项目特点选用标准”的原则,依法依规选用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标准规范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选用的标准规范。以建筑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规》)作为主要标准规范,以工艺装置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以下简称《石化标准》)作为主要标准规范,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适用标准的规定,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三、按照“依法清晰”的原则,确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 号)要求,由设计、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四、按照“遵守条款适用范围”的原则,依法依规执行76号文。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在按照《石化标准》设计具有爆炸危险性场所防火间距时,《石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工艺装置(包括敞开式厂房)、罐区、仓库等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石化标准》设计,《石化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规》设计;上述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为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应参照《石化标准》中全厂性重要设施设计防火间距。有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老厂改、扩建项目,在执行《石化标准》某些条款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按照《石化标准》1.0.2 条说明“当执行本标准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设计。

总图类问题
Q:

精细化工厂中机械通风的冷却塔是否按照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中表5.3.3中间距要求?

A:

首先一定要明白为什么这样要求,其次针对项目特点判断哪个要严格执行哪个不用,哪个不满足但是有措施就可以。

Q:

精细化工厂中丁、戊类厂房距离厂外非同类企业中丁、戊类厂房是否按照建规执行还是石化规中25米的要求?

A:

石化规不涉及丁戊类,石化规只有重要设施与非火灾危险设施是25米。

Q:

甲类车间污水收集池(暂存池)距离另一个甲类车间的间距怎么考虑间距?(直接按照车间距离车间卡30米间距。污水收集池按照什么火灾危险类别考虑)

A:
不管类别,参照4.2.8B,但是要判断这个池子到底是什么池子。

Q:
液氯库中包括汽化器,液氯使用规程中写的是液氯贮槽厂房,液氯贮槽厂房是按照乙类装置还是乙类库房与周边卡间距?
A:

如果用石化规,这个既有仓库功能又有厂房功能,按大的。

Q:

导热油炉房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又是明火地点厂房,是否按照二类设施考虑,导热油炉房距离锅炉房以及RTO、空压制氮等是否按照丙类厂房卡间距?

A:
是否按照二类重要设施要根据术语判断;如果是明火就要考虑明火;与其他按照丙类厂房可以。
Q:
车间外专用罐组是否可以按照石化规表5.2中装置内布置,但是当罐为1000m³时,罐距离防火堤需要6米那么距离车间9米的话只有3米的空地,不满足消防通道,是不是应该保证车间专用罐组防火堤距离车间外墙的间距至少满足7米以上的消防通道?
A:
5.2是对装置储罐或储罐组的,不管大小,不是装置储罐和装置储罐组都不能执行5.2.1。如果是装置储罐或装置储罐组,按照规范布置就可以
Q:

老版石化规中,2.0.19液化烃术语解释中特别强调 不包含液化天然气,本次新规中去掉了液化天然气,是否可以理解为液化天然气术语液化烃?

A:
可以。
目前一些煤化工等会副产LNG,或者化工企业会使用LNG,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或煤化工企业内的低温LNG储罐与周边设施的距离执行本规范。专业的LNG接收站执行有关天然气的其他规范。
Q:
石化规中只规定了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参考建规,那么,储存可燃固体的仓库与厂区其他设施的间距参照建规还是石化规?
A:

只要项目执行石化规,石化规有的都用石化规,石化规没有的用建规,比如厂房到仓库、仓库到仓库等等。

Q:

石化规中要求,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那么,除生产区外,其他区域可穿越?

A:

其它区域也建议尽量避免,如果穿越,不能穿越生产区。

Q:

储存剧毒危险品的储罐在储罐布置时该如何考虑?能否和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A:

《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有要求,石化规没有要求。

Q:

可燃液体压力储罐和可燃液体低压储罐可同组布置吗?

A:

应满足6.2.5

工艺专业类问题
Q:

石化规6.4.4第5条: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请问安全放空如何实现?

A:

一般情况下,气相放空返回液化烃储罐。

Q:

石化规7.1.5:实际生产中,大多数甲类生产车间内设置排污地沟,是否可行,有无明确要求?

A:

车间外装置区设置排污地沟有利于初级雨水的收集。车间内不宜设置地沟。

Q:

石化规7.2.15: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然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入口管道要设切断阀。请问此阀是一般阀门就可以,还是要紧急切断阀?

A:

不一定是紧急切断阀。如果阀门距离泵间距小于15m,该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

Q:

石化规7.2.18: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请问,卸车时要用金属软管是否矛盾,好多企业采用液氯钢瓶,气化时要采用软管,按规范是不行的,有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

A:

槽车与泵的连接可以用金属软管。储罐与泵的连接不得采用软管。

Q:

整个厂区使用石化规,但整个厂区只有丙类车间和乙类室外精馏装置,是否需要设置防爆控制室,在车间内设置可以吗?

A:

需要。石化规,规定宜设置防爆控制室。

Q:

石化规7.2.9:石化规中关于设备及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问题,只有关于甲、乙A类的介质有要求,像其他关于有毒有害的介质没提到,是否可以理解为不用置换?

A:

甲、乙A类的介质采用惰性气体置换,以防止检修动火时发生爆炸。有毒介质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置换。

Q: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应设专用扫线罐,扫线如何设置,扫线罐设置在什么位置,可否同罐组设置?

A:

扫线罐设置在地下(埋地),扫线一般敷设在地下,对于寒冷地区可敷设在管廊上(防止管线堵塞)。

Q:

精细化工项目室外设备区是否看做装置区,布置是否遵循表5.2.1的相关要求?室外设备区如果看作是装置区,是否考虑与车间的安全距离?

A:

室外设备区可以看作装置区,并遵循表5.2.1的相关要求。车间如果有压缩机,有间距要求,其他无间距要求。

Q: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B第21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³、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那对于导热油锅炉和车间里布置的导热油储槽需要怎么判断它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A:

设备周围4.5m范围划分为2区。

Q: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此处氮封及充氮应如何设置?是氮气一直处于常开状态还是需要压力连锁?

A:

氮气一直处于常开状态,管道上设有流量计。

Q: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除设置事故泄压设备之外,上面所设置的呼吸阀出口是否必须连接到尾气处理的总管上(除Ⅰ、Ⅱ毒性及无法排入空气中介质)?

A:

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的呼吸阀不需要连接到尾气处理的总管上。

Q:

对于可燃液体的储罐规范要求宜设自动脱水器,此处自动脱水器如何设置?

给排水专业类问题
Q:

大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怎么区别?按照安监的76号文的规定,存在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遵循石化规,那么石化规运用到精细化工企业时,大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怎么区别?

A:

石化规的划分标准见条文说明:原油加工能力大于10000kt/a为大型企业,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kt/a且小于10000kt/a为中型企业。

Q:

装置区消防水量如何计算?尤其一些小装置,怎么明确消防水量?

A:

石化企业装置区的消防水量执行《石化标》8.4节,小装置的消防水量确定可参照8.4.3的条文说明

Q:

石化规8.4.8条如何理解,如果偏远的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周边无自然水源)是否需要增加10000立方米消防水池?

A:

8.4.8条规定“当相邻企业具有互通的消防管网时,可减去相应的有效水量”。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布置在化工园区内或周围有相邻企业可依托时,可减去相应的水量,不必是10000立方米消防水池。

Q: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遵循那个规范,消规无稳高压系统的设计要求;稳高压系统是否设计高位消防水箱?

A: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当执行《石化标准》的要求,8.11.4条指出“下列单层仓库应由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该条文说明解释了石化企业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具有可靠的水量水压保证,建筑物可以直接采用,不必设置高位水箱。

Q:

石化规8.7.6如何理解,按照规范要求的泡沫液的储存量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立方米,这个100立方米的泡沫液如何储存以及储存设置如何要求?

A:

8.7.6条规定“当该区域有依托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3”。此泡沫液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考虑适当的存放地点,比如,可在现场泡沫站和消防站分别存放。第8.2.3条规定“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也就是,不仅要有泡沫液储罐,也要有泡沫液输送泵。

Q: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置,那么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应如何设置?

A:

可按照8.10.12条执行。

Q: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应设专用扫线罐,扫线如何设置,扫线罐设置在什么位置,可否同罐组设置?

A:

扫线罐设置在地下(埋地),扫线一般敷设在地下,对于寒冷地区可敷设在管廊上(防止管线堵塞)。

Q:

2000立方米低压储罐是否设置固定或者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A:

根据8.7.4条规定,不属于8.7.2和8.7.3条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