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

为长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和兵团建设局《兵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工作方案》(兵建发〔2009〕8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提高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水平。针对近年来施工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1、基底标高不同时,基底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基础砌体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且不宜少于500mm。

20、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及可踏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当设计防护措施不明确时,应采取在外窗的内侧增设防护栏杆等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护栏杆与外窗框的净距宜控制在0.1~0.2m之间。对于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同时,防护栏杆不得采取便于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21、住宅内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另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22、阳台、外廊、室内回廊、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所设置的坎台宽度不宜大于200mm;否则,防护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

23、建筑屋面水落口的管径应比相应雨水管放大一级,其周围直径500~800mm范围内的排水坡度应控制在5%~10%之间;而水落口与找平层之间应留设15~20mm宽的凹槽,槽内填嵌防水密封材料,其上再铺贴防水层并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少于50mm。

24、除建筑变形缝外,在墙面和地面上连续粘贴EPS板的长度和宽度不宜大于12m且不得大于20m;否则必须设置15~20mm宽的抗裂分格缝,缝内填充弹性闭孔保温材料,表面用建筑胶做防水处理。

25、一般节能建筑的室外门窗框每侧与洞口墙体之间应留设20~30mm宽(外窗副框与洞口之间间隙宜留设10~20mm宽。而当面砖饰面时宜留设40~50 mm宽,外墙金属幕墙时宜留设50~60mm宽,外墙干挂石材幕墙时宜留设70~80mm宽)的空隙并用保温材料(优先选用聚氨酯泡沫填充剂)填嵌饱满。

26、一般弹性涂料、彩色装饰砂浆、柔性面砖饰面时保温层以一布二浆为保护层,但建筑物首层(EPS板密度不小于22kg/m3)、外墙洞口以及外墙贴硬质面砖的部位应加铺一层网格布成二布三浆保护层。

27、外墙组合塑料窗及连窗门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拼樘料上下两端必须与结构可靠连接。

28、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阳台、勒脚、雨罩、雨篷柱、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柱、凸窗、上人口、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其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温层的厚度均不得少于30mm。

29、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应与建筑物之间应留出10~20mm宽的缝隙,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附属工程的面层和基层(含基土等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泥混凝土散水必须设置纵向伸缩缝,一般其沿长米间距不宜大于3m。

30、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及女儿墙变形缝的做法(含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严格按照本地区现行标准设计图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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