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2019年)

◆◆01勘察专业

1、有些勘察报告中利用邻近场地的地下水分析报告,但该地下水对建筑材料具弱~中腐蚀性,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12.1.1条,应实际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深部承压水缺少实测水位资料及水质分析资料。

2、场地分布软弱土属于建筑抗震不利地段,虽然按《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第6.2.1条亦可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但按不利工况考虑应属于抗震不利地段。

3、部分场地类别判断中场地覆盖层厚度的依据不足;有些县市(如余姚、慈溪、鄞州)下辖乡镇或街道的地震加速度值不同,因此建筑场地位置应具体明确至乡镇或街道。部分勘察报告的场地位置交代不明,不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表C.11)》。

4、以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采取的岩样试验数量少于规范要求的每组3个。

5、基坑工程评价中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未提出防治措施方案建议,对施工阶段的风险源和环境保护评价较少;部分基坑建议的抗浮设防水位偏低,不符合《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2017甬SS-01)相关规定。

6、部分项目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分析不正确;勘察报告执行的规范不及时更新。

7、“场地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相关评价,不符合《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章的规定。

8、高层建筑群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第4.1.3条第6款之规定。

9、部分勘察报告的桩端下持力层少于3~5D(土层做持力层时少于3米,大直径桩少于5米),孔深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4.9.4条规定。

10、有些岩土指标数理统计时最大值与最小值不在同一数量级,且统计变异系数大,说明细微分层有偏差或者统计时不合理未剔除异常值。

11、图纸方面:

(1)平面图:部分勘察总图与设计总图不一致、图例不足(尤其是对地下室轮廓线的标示);部分项目的勘探孔平面位置图无地形底图、建筑角点缺少勘探孔。

(2)剖面图:少量勘探点间距超出规范要求;以基岩作为基础持力层时勘探点间距较大(仍按摩擦桩类布设);少量勘察报告不生成或少生成纵向地质剖面图。

(3)柱状图方面:部分钻孔柱状图的勘探日期缺少、基岩的风化图例缺失。

12、格式、表格类:所附图表未做到每页签字确认。

13、政策性问题:

(1)勘察报告延滞使用问题:有的时间上已超过十年以上、有的已更改了项目名称等,建议勘察报告应按现行规范重新编制或重新勘察(若孔深不足、平面位置变动大)。

(2)部分勘察报告扉页图章不清晰,无法判别其有效性,不符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3.0.3条。

(3)扉页责任栏应先打印名字后签名,仍有部分勘察报告未打印名字,不符合《宁波市施工图图档编码实施细则》。

02建筑专业

一、政策文件、程序审查、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为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应为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建设部令167号30条、31条)

2、设计中不应出现指定品牌及厂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3、应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 。

4、根据省厅《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应提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与民用建筑节能报告书(表)或民用建筑节能登记表。

5、《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应按照一星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绿建预评估》《绿色建筑自评表》)

6、应执行浙公消办(2018)103号文对浙公消办(2017)89号文的修正、补充。

7、根据《宁波市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2019甬DX-05第3.0.2条,应明确并复核屋顶立体绿化比例。

8、根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第3.1.1条,应明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

9、根据建设发〔2018〕136文,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的项目,不再计口外疏散通道面积。应按照此规定复核人防建筑面积。

10、应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附表一编制平战转换项目转换期限要求表。

11、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第六条第1点规定,掩蔽人数不应少于防护区建筑面积除以1.5平方米每人计得人数。

二、电子审图流程中建筑专业要求:

1、消防设计详表中技术经济指标与总图、单体设计说明、消防验收资料等应一致。

2、项目材料中原图上传,应分专业打包,按图名命名PDF文件名。原工程竣工图应有有效设计签章。

3、项目材料受理时应上传规控条件等批复文件,明确全装修、装配式、绿建星级要求等内容。

4、改造项目:

(1)涉及建筑功能调整、主要结构改变应报联合审查。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建筑改造图纸应有注册建筑师签章;设计依据应标明相关规范,落实消防设计、节能设计、无障碍设计等各项内容。

(2)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应整体报建,并应有建筑整体消防、节能、无障碍设计与计算内容。

5、报审材料中,附件材料、总平面图、设计说明等各项数据应一致。

三、消防部分:

1、建筑消防高度应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处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A.0.1条

2、浙公通字〔2014〕30号第1条关于建筑高度计算:

(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住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2)建筑屋面坡度大于3%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7.1.3,7.1.9条

4、浙公通字〔2017〕89号要求:

(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第22条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第27条

(3)公建、厂房建筑高度大于50m,登高场地应连续布置。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m,登高场地长度不应小于20m。第23条

5、对于工业厂房,应结合具体生产工艺与原料、原产品复核确定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明确是否具有爆炸危险并采取相应泄压措施。

6、对于仓库,应明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以复核其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汽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出入口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8、车间层数超过4层,首层疏散应设置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

9、建筑总面积大于50 m2的儿童活动空间,应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根据浙公消〔2017〕89号文第14条要求,14周岁以下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疏散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的规定。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尚应满足浙公消〔2017〕89号文第183条的规定。

10、消防水泵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应有防火分隔,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地下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消控室、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并明确防水淹措施。

11、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2、住宅U型天井不应在一层处设置为门厅,形成封闭内天井。

13、内保温材料不应选用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有机保温材料。

14、在厂房设计中,钢结构构件应注明耐火极限时间。

15、当墙体留洞(如消火栓箱)穿透墙壁时,箱背封堵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明确管井层层封堵。

17、建筑总平面设计中,应明确相邻已建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极限,并明确相应的防火设计、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第5.2.2条

18、宿舍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

19、工业建筑中的卷帘门、推拉门及“门中门”不应作为疏散门(或消防救援窗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1条

20、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设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消防电梯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4条

21、厨房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能减小)。浙公通字[2017]89号第43条

四、节能、绿建部分:

1、设计说明、节能专篇、备案表中外墙、屋面、架空楼板等节能做法、热工参数应与计算书中一致。大样图中应有内外墙、女儿墙保温层示意。

2、节能设计表中宜选用标准图集以指导外墙节能构造施工。楼板、架空楼板节能宜套用浙江省标准图集,居住建筑楼板保温时间构造(一)》2018浙J76以指导施工。

3、住宅分户墙有剪力墙时,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K。计算书中外墙热桥比例偏少时,应复核。

4、公共建筑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3.3.5条

5、《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有关要求:

(1)居住建筑东、西向空调空间的外窗应设置活动遮阳或活动空中间遮阳。第4.2.3条

(2)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中,采用地暖系统的架空层楼板传热系数限值应为1.0W/K)。第4.2.13条

(3)屋面内檐沟、外墙内保温等保温构造中,应对冷(热)桥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第4.2.16条

(4)宿舍、老年公寓、酒店式公寓、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第2.0.1条

(5)东、西向空调房间的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第4.2.3条

6、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闭材料嵌缝。《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第5.2.11.2条;《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第4.2.16条

7、工业建筑应按《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执行,应补充节能计算书、节能专篇;有供暖空调的工业建筑一类工业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五、无障碍部分: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有关规定:

(1)无障碍入口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第3.5.3条

(2)无障碍出入口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状态下,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5m。第3.3.2条

(3)居住建筑应配置无障碍住房,每100套不应少于2套,宿舍应按男女宿舍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第7.4条

(4)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第7.4条,第8.8.3条

(5)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有一部为无障碍电梯。第8.1.4条

2、为住宅服务的地下车库通向电梯厅的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六、人防部分: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有关要求:

(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3.4.10条

(2)储油间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其相邻房间地面(或走道)150~200或设门槛。第3.6.6条

(3)防空地下室顶板不应抹灰。第3.9.3条

(4)甲类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应满足第3.3.3条的相关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满足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10条

3、人防口部设计疏散宽度不应大于土建楼梯间门或地上疏散外门的净宽。

4、人防总平面图及地下室顶面平面,应明确各防护单元主(次)出入口的位置、进(排)风井等人防设施的位置,达到设计深度。

七、专项设计(住宅、幕墙、景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的有关要求:

(1)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2)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和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2、《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文有关要求:

(1)《建筑幕墙外片应采用半钢化安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钢化玻璃及其制品。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第3.7条

(2)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第3.1条

(3)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外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方碎片坠落措施。第3.8条

3、门窗设计:

(1)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玻璃底边距离可踏面小于900mm的窗玻璃、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铝合金门窗》JGJ214-2010第4.12.2条,《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1064-2009第4.4.4条

(2)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铝合金门窗》JGJ214-2010第4.12.4条,《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第6.2.19条

(3)7层及以上(含)的建筑外窗宜选用内开启形式。确需采用外开窗或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松脱装置。《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1064-2009第4.1.7条

4、住宅卫生间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1条

5、信报箱设置应满足《住宅信报箱》GB/T 24295-2009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相关要求。

6、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T1100-2014第4.1.1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7、卧室中的储藏间(衣帽间)紧邻电梯设置,应采用实体分隔墙砌筑到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4.7条

8、住宅墙材材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砌块时,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第8.2.1条和8.3.1条整体铺设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

9、住宅防护栏杆,必须按照《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第7.1.4条中防护栏杆的规定来控制。

10、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凸窗安全防护栏杆,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11、住宅套内卫生间、阳台和厨房等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措施。(2018甬DX-03第9.4.3条)

12、住宅建筑应为每户配置搁放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储热水箱(罐)和热泵主机的设备平台,每个设备平台面积不应大于 2,且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外侧(不应设在除卫生间、厨房间等外的套内各功能用房的外侧)。(2019甬DX-07第6.1.7.1条)

13、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6.2.4条

八、安全防护:(老年人、儿童、居住)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要求可攀登或可踏面上方栏杆净高(扣除粉刷)应不小于1050mm(1100、1200);栏杆底部不应设横档以防止儿童攀登。

2、上人屋面、窗台、楼梯等临空处护栏底部距楼地屋面完成面450mm范围内不应设凸沿、横档、窗台以防止儿童攀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6.4条及条文解释

3、上人屋面山墙处女儿墙净高扣除屋面找坡等做法后不应小于1100mm。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5条要求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公共场所,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110mm(除了厂房、办公建筑)。

5、住宅底部架空层、自行车坡道等出入口均视为公共出入口,当上方有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时应设防坠措施。

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7、旅馆中庭栏杆、学生宿舍阳台栏板净高不应小于1.2米。

8、学校、住宅梯井大于110mm的楼梯,应有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梯段护栏净高宜不小于1.1m。

9、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并应按0.60m的整倍数增加疏散通道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2.1条,第8.2.2条

10、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5.5条

11、栏杆底部不应设可攀登构造。《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8.2.2条

12、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尘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第3.2.1条

13、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第3.2.2条

14、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从栏杆底部挡台结构面算起,应从粉饰完成面算起。

15、普通玻璃的适用面积,需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第7.1.1条。

16、居住建筑中,架空层(非机动车停放)出入口位于阳台下方,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7、外窗安全玻璃使用范围应满足《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1064-2009第4.4.4条要求。

九、全装修: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有关要求: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第4.0.1条

(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

表面设置发光标志。第4.0.2条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第4.0.3条。

(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4条。

(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5条

(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6条

(7)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7条

(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第4.0.8条

(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9条

(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10条

(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饰材料。第4.0.11条

(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外,应在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第4.0.12条

(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13条

(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14条

(15)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低于B1级的材料。第4.0.16条

(16)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气、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第4.0.17条

(17)乳胶漆属于有机涂料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第3.0.6条

(18)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方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第3.0.6条

(19)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燃烧性能为B1级,方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第3.0.4条

(20)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 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黏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第3.0.5条

(21)室内涂料饰面中,应明确装修涂料的类型(有机、无机);其中有机涂料的防火性能及施涂要求应相应明确。第3.0.6条

2、公共场所的出入口、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易结露等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第3.2.2条

3、装修设计说明中:

(1)经常遗漏卫生与环保要求,或只有规范,没有明确各项指标具体限值要求;

(2)各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全;

(3)缺少装修各部位的构造做法;

(4)缺少门窗表及门窗大样。

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有关规定:

(1)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规范7.1.1-1表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8mm的钢化玻璃,无框应使用符合规范7.1.1-1表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第7.2.4条

(2)移门有框玻璃厚度应符合规范7.1.1-1表要求的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第7.2.1条

十、建筑与其他专业相关内容,投诉较多问题

1、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邻。《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第4.3.3条

2、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不应布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措施未做到位,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8.1.8 条规定。

4、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第4.4.7条。(与给排水专业相关)

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

6、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1条

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7条

8、智能化系统机房、电子信息设备用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23.2.1.7条。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9、剧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0、项目高程应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5高程”和“黄海高程”并非同一高程,黄海高程=85国家高程基准+0.029)

11、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的疏散宽度。(栏杆扶手选用图集时需要注意图集的定位标注)

12、未表示基地周围环境及建筑物的相互关系,未注明道路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基地及建筑物各出入口的位置以及建筑物间防火间距等。

13、设计总说明中,工程概况属于消防特殊类工程的项目,概况内容应齐全;倒置式屋面应明确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立体绿化设计内容应齐全;构造做法与节能计算书应一致。

14、住宅设计中,消火栓箱布置不应影响候梯厅净宽。

15、当采用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外墙外保温设计时,当建筑高度24米且不大于100米时,每2层(不超过6米)设置一道水平通长托架,托架采用M8膨胀螺栓固定,螺栓间距不超过600,托架宜固定在混凝土构件上。《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29-2016第5.2.4条

16、在坡屋面设计中,找平层为C20细石混凝土40厚内配筋φ4@150×150,并应补充说明:屋面坡度及平瓦的螺钉固定应满足《坡屋面建筑构造图集》09J202-1第K2页第2.1节规定,挂瓦条、顺水条与基层固定应满足第3条要求,找平层钢筋网与屋面板钢筋设置及连接应满足第3.2.4条要求。

17、建筑外墙应采取防水措施。

18、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在施工缝中的应用较多,且宜用于背水面,二级及以上防水工程中单独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防水应慎重对待。

03结构专业

一、政策

1.1、宁波市住建委甬建发【2012】76号文件,预拌混凝土氯离子浓度小于0.002%,贝壳含量小于等于1%;含泥量小于等于3%,不得使用海砂及其制品。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了HRB335已不再生产使用。HRB335和HPB235为淘汰产品。(文件105页关于淘汰HRB335和HPB235)

1.3、根据甬建发[2019]62号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源头减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应补充《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优化设计专篇》。

1.4、未采用最新版本规范,同时说明未按《建设部2018第37号令》增加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专篇,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1.5、结构图会签栏中应补充各专业设计师的手体会签;纸质计算书应有封页,其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相关责任人的手体签名及单位盖章。

二、结构设计总说明

2.1、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2、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2.2条(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2.3、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4条(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2.4、结构设计说明中对于抗震等级三级及以上的框架及斜撑构件(含梯段)应明确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2-2条并注明采用带牌号为“E”的抗震钢筋。而对于四级抗震框架结构,可不执行。

2.5、结构设计说明中地下与水土接触的砌体应采用不低于MU15.0混凝土实心砖及不低于M10.0水泥砂浆砌筑。另注明采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采用海砂及其制品和袋装水泥。

2.6、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施工和检修荷载(GB50009-2012第5.5.1条)和栏杆活荷载取值(GB50009-2012第5.5.2条)。

2.7、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防烈度、场地土类别、抗震等级等抗震设计参数。

2.8、结构设计说明中环境类别应明确工程具体对应位置,对地面以下部位的干湿交替环境,环境类别及混凝土强度等级、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含地面以下柱、墙)。如位于腐蚀环境应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2018进行防腐蚀设计。厂房、仓库等生产、储存有腐蚀性,应对相应构件采取防腐蚀措施。

2.9、结构设计说明中电梯吊钩采用直径Φ16及以上应采用Q235级圆钢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2.2条。

2.10、结构设计说明中圈梁、构造柱、过梁等非结构构件采用HRB400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1.2条)。

2.11、绿色建筑结构专篇中应补充明确各楼执行绿色设计的星级标准。绿化屋顶活荷载应按荷载规范或宁波市的屋顶绿化相关规定执行。

2.12、重点设防类或以上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并考虑重要性系数的提高。

2.13、人防结构设计说明中应补充明确人防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本工程人防设计的概况。如本工程设计的人防面积,平时功能,战时功能;各防护单元的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2.14、组合式梁板结构应在总说明中补充施工期间混凝土浇筑时支撑布置,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算,待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100%后拆除支撑。

2.15、厂房、仓库等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生产、储存性质确定,

三、地基基础设计

3.1、基础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桩基设计等级;明确竖向抗压布桩时地下水位的取值;对于桩基设计为甲级的应做设计试桩(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1.2条)。有地下室的桩基试桩值,应考虑试桩面至设计桩顶间土体的摩阻力及因地下室开挖后,土压力减小引起的工程桩侧摩阻力减小的因素。对于场地分布厚层的新近填土层,设计应考虑由此产生桩侧负摩阻力的可能及对桩承载力的影响(JGJ94-2008第5.4.2条)。桩端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应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

3.2、对于采用浙江省已淘汰的人工挖孔桩型,应进行专家论证后方可采用。

3.3、对于采用a型开口桩尖的预应力空心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时应考虑桩端土塞的影响(JGJ94-2008第5.3.8条)。另对于采用b型闭口桩尖的预应力空心桩时桩间距应按完全挤土桩考虑(尤其注意对于排数不小于3排且桩数不小于9根的摩擦型桩)JGJ94-2008第3.3.3条。

3.4、预应力空心桩用于抗拔时,应仅考虑第一节桩的抗拔力,该节桩应填充微膨胀混凝土并设置通长抗拔钢筋,桩与承台的连接应满足抗拔力的要求(2017甬SS-01第5.3.1条)

3.5、根据《宁波市建筑桩基设计与施工细则》(2017甬SS-01)第6.6.2条,应对轴心受压桩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及抗压静载荷检测时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3.6、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4.3.4条,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桩基说明中应明确。桩基承载力检测中,静载试验应对不同类型、不同桩径、不同持力层的桩分别明确检测根数。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采用复合地基应明确水泥搅拌桩单桩承载力,明确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复合地基检验方法,检验数量等。对于未进行设计试桩桩基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荷载检测(而不能采用高应变检测代替),JGJ106-2014第3.3.1条和3.3.4条。

3.7、对于单桩承台的配筋率应满足0.15%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柱下独立二桩承台应按GB50010-2010(2015年版)中的附录G深受弯构件配置纵向受拉钢筋、水平及竖向分布筋(JGJ94-2008第4.2.3条)。

3.8、对于承台配筋构造应满足平法图集16G101-3中第94页要求,对于三桩承台应按平法图集16G101-3中第95、96页要求设置分布钢筋。对于多柱联合承台应根据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配置承台上部钢筋网。

3.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JGJ94-2008第8.1.9条)。

3.10、基础设计时只考虑了竖向力的作用,未考虑弯矩、剪力的影响。抗拔桩承台,应考虑抗拔力的反向弯矩的影响。

3.11、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GB50007-2011第6.3.1条)。

3.12、对于工业厂房应明确地坪活荷载限值,必要时地坪应作加固处理。

3.13、柱下条形基础梁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高度小于1/6柱距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GB50007-20118.3.1条和8.3.2条);浅基础基础宽与高度比小于2.5不满足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11条的计算假定。

3.14、独立基础台阶的宽高比不应大于2.5。

3.15、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JGJ 79-2012第 7.3.1-6条) 。

3.16、地下室底板基础采用倒无梁楼盖形式时,建议采用筏板整体计算分析和SLABCAD中无梁楼盖计算分析二者包络设计。

3.17、沉降计算中,沉降量、沉降差应符合规范规定。厂房、仓库的基础设计中,应根据地面荷载(含覆土),地面荷载对基础设计(桩侧负摩阻力影响桩基承载力、承台上荷载、填土等)的影响。对地质差、地面荷载较大的,应进行地面加固处理

3.18、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表6.3.7应明确地坪垫层以下及基础地面标高以上的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施工验槽。

3.19、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8.15条,人防区的桩基,桩身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墙柱传来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

3.20、对于柱下条形基础和地下室带基础梁的筏板基础中的基础梁应按平法图集16G101-3编号为JL*,对于柱下独立基础和桩承台间基础连系梁应按平法图集16G101-3编号为JLL*,基础次梁应按平法图集16G101-3编号为JCL*。

四、地下室设计

4.1、当基础底板顶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位置时,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延伸至底板。

4.2、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下室顶板最小和最大覆土厚度限值。

4.3、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下室施工阶段的抗浮相关要求。

4.4、当地下室布桩考虑水浮力有利影响时,建议水位取值不宜高于地下一层顶板标高,并应对其施工阶段的相关工况进行必要的复核。

4.5、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主楼相关范围内不宜采用无梁楼盖结构形式,并根据主楼的抗震等级来明确地下室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

4.6、当地下室顶板采用无梁楼盖形式时应注意柱帽处抗冲切,尤其在施工阶段抗浮影响。

4.7、住宅楼等不宜采用部分有地下室部分无地下室结构形式,易引起应力集中形成薄弱环节。

4.8、主楼嵌固在地下室顶板时而主楼又与外地下室顶板有高差处时,应采用必要的措施加强确保水平力的传递(如设腋角或矮墙),另过渡处的梁应设抗扭纵筋。

4.9、既是主体结构竖向受力构件的剪力墙和柱又是地下人防构件的应注明相关构造做法既要满足抗震相关要求亦要满足人防构件相关要求。

4.10、在人防与非人防交界处的梁、板、柱等构件配筋应分别按人防与非人防二种工况下的计算并配筋包络设计。地下二层人防出入口经地下一层至地面的楼板,或地下一层经过平时通道,其经过的通道应考虑人防荷载,应进行防倒塌设计。人防地下室封堵处梁高与洞口不匹配,梁箍筋未考虑封堵板传来的水平等效静荷载。人防口部、封堵等处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应有后浇带穿越。

4.11、地下室外墙及人防墙体配筋计算书,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4.1.7条,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请复核。

4.12、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D3.2条第3款板底支座筋截断的钢筋面积不应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1/3。

4.13、地下室后浇带长度过长未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2.2.3条每隔30~40米设置。

4.14、地下室顶板对装配式PC构件运输、吊装及堆放的要求,及对地下室顶板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五、上部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

5.1、建筑设计应注意建筑形体的规则性,结构工程师应在建筑方案阶段就应介入结构方案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建筑,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条和3.4.3条)。丙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5.2、对于底层设吊车的多层混凝土厂房,由于底层层高明显高于以上几层,结构计算往往属于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5.3、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应按实、合理确定(尤其是地下室布有大量人防混凝土墙体,上部结构底部嵌固位置不宜在基础顶上);如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时,顶板层的板、柱、梁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规定。

5.4、独立的剪力墙边缘构件箍筋兼做水平筋时,其配筋率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4.3条。

5.5、住宅剪力墙结构中不宜采用一字型剪力墙(尤其在山墙位置),当不可避免在角部设角窗时,该处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的剪力墙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楼板加厚、配筋加强、板内设暗梁等)

5.6、剪力墙结构中对于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其两侧腰筋的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跨高比较小(小于1)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4.7条)。

5.7、剪力墙结构,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连梁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梁设计,抗震等级按剪力墙要求,核心筒连梁跨高比较小的框筒梁、内筒连梁按规范设斜向钢筋、交叉暗撑等。

5.8、对于抗震等级为四级的剪力墙结构,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的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及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 (JGJ3-2010第7.2.19条)。

5.9、框架梁平面外固接搁置在墙厚较薄剪力墙上(如200mm厚),框架梁纵向钢筋的水平锚固长度应满足平法16G101-1第84页要求。

5.10、框架柱箍筋配置(箍筋间距、肢距等)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7条(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柱箍筋应加密。

5.11、对于框架抗震等级为四级并从地下室顶板起柱的多层附属用房框架柱柱根箍筋直径应采用Φ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7条)。

5.12、框架梁的梁配筋及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3条;抗震等级为一~三级框梁梁端底面与顶面钢筋比值未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3.条第2款。

5.13、框架梁的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JGJ3-2010第6.3.2-2条。上部钢筋至少应设置二根通长的钢筋GB50010-2010(2015年版)第11.3.7条规定。当下部钢筋层数多于2层时,2层以上钢筋水平方向的中距应比下面2层的中距增大一倍。次梁支座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跨中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计算所需截面面积的1/4。

5.14、现浇楼板最小配筋率应满足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5.1条规定。住宅楼等在有效楼板宽度被明显削弱处和长矩形建筑的端开间处(应力易集中),楼板板厚和配筋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

5.15、对于超长结构(长度明显超出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1.1条规定),应进行必要的楼板应力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开裂。

5.16、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JGJ3-2010第6.1.6条。

5.17、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框架柱从下部剪力墙上起柱的应按平法16G101-1编号为 QZ*。沿屋顶四周设檐沟或挑板时,建筑物四周外围与之连接的框架梁或梁应设纵向抗扭钢筋(G改为N)。雨蓬梁抗扭承载力不足,配筋构造应按抗扭构造进行配筋。

5.18、在结构节点大样图中,各节点大样(空调挑板、阳台栏板、洞口翻边、女儿墙板、建筑物造型板等)均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高层挑檐有局部上浮风载,板底应配筋。

5.19、构架层的墙为开敞式应考虑风吸力、风压力同时作用,如作为幕墙受力,外梁应考虑水平风力引起的弯矩作用。

5.20、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于4为短柱,箍筋加密范围取全高,柱箍筋体积配箍率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3.9条第3款1.2%的要求。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末端应做成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21、剪力墙边缘构件短墙肢,水平筋应满足剪力墙的计算要求,并满足墙肢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竖向钢筋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非底部加强部位二级墙不宜小于1.0%,

5.22、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6.4.6条,二级框架角柱应全高加密箍筋;7.2.27条,连梁箍筋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6.3.2条框梁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9.2.2条第3款,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5.23、异形柱配筋计算应按双偏压计算。异形柱为角柱时应全高加密。异形柱为短柱时柱箍筋应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在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T形柱对称轴上凸出的肢端最小配筋率不小于所在肢截面面积的0.4%。L形柱肢端最小配筋率0.2%的要求。

5.24、高层建筑楼梯间填充墙构造柱间距满足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6.1.5条。

5.25、铰接排架柱,三级抗震,位于三类场地,角柱及有支撑的柱顶区段最小箍筋直径为10圆。

5.26、梁上起柱,柱底有X,Y向弯矩,建议柱底双向设梁。

5.27、采用装配式楼梯的,计算、形式应符合装配式楼梯设计要求。

5.28、直径大于22MM时不应采用钢筋闪光电焊和电弧搭接焊的连接形式 (建设发[2014]284文件)。局部剪力墙计算结果显示存在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其纵向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的连接方式。

5.29、装修工程审查中新增隔墙未考虑高厚比限值。

六、钢结构

6.1、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部分应采用混凝土包裹至地面以上规定高度,进行防护措施。

6.2、 钢结构厂房中,基础上短柱的配筋率应符合最小配筋率要求。

6.3、檩条计算中的雪压按100年重现期考虑,并按门钢规范的最不利雪荷载布置的最大雪压值取值进行计算。有高低跨屋面处,屋面檩条应考虑积雪分布系数的影响。

6.4、应明确屋面板的连接方式,钢结构屋面如采用暗扣版,根据”门钢”的条文说明“当采用扣合式屋面板时,屋面板不能作为檩条的侧向支撑;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1.1.6条,当屋面板采用螺钉连接时,屋面板可作为檩条的侧向支撑。

6.5、应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4.3.2条明确钢材性能的要求。

6.6、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4.3.3条,高低屋面相邻,低标高的屋面应考虑积雪堆积和雪漂移的荷载。轻钢屋面构件应复核在这工况下的强度和挠度。

6.7、按门刚规GB51022-2015第7.2.2条端部刚架的屋面斜梁与檩条间,除第7.2.3条规定的抗风柱位置外,不宜设置隅撑。《门式刚架情形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7.2.4 抗风柱作为压弯杆件验算强度和稳定性,可在抗风柱和墙梁之间设置隅撑,平面外弯扭稳定的计算长度,应取不小于两倍隅撑间距。

6.8、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工况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结构整体稳固性。

6.9、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3.4条,对设有起重量大于15T的跨间,屋盖边缘应设置纵向支撑。

6.10、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4.1.3条,刚架模型荷载输入,多跨双坡屋面,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第3项按均匀分布和不均匀分布的三种情况采用。

6.11、门式刚架钢梁平面外计算长度应根据《门刚》7.1.6条隅撑设置进行计算,隅撑作为平面外弹性支撑点。

6.12、墙梁计算间距应取最不利间距,部分窗顶、门顶墙梁计算间距应取一半窗高与一半上方檩条间距之和。

6.13、屋面斜梁的檩条上支承点位置不应低于檩条型心线(GB51022-2015第7.1.6.4)。

七、幕墙工程

7.1、按浙建《2013》2号文件第3.11条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请在图中补充明确该装置的设置位置,埋件布置等详图。

7.2、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在图中具体明确,其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

7.3、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具体的安全措施。

7.4、幕墙设计说明中应补充本工程幕墙相关的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设计依据。对幕墙进行保养与维修时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或大雨天气进行幕墙外侧检查,保养与维修作业。

7.5、雨棚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玻璃雨棚应当设置防坠落的构造措施,玻璃的四边或角点应具有被夹持牵引措施,在玻璃下面设置格栅,索网等更安全。

八、结构模型

8.1、外墙采用石材幕墙等形式的,墙体荷载输入应计入此部分自重荷载。

8.2、屋顶有太阳能系统等设备屋面荷载输入时应计入此部分自重荷载。

8.3、裙房或主楼屋面采用屋顶绿化时,应考虑相关屋面恒活荷载取值。

8.4、当出入口有轻钢雨棚处,应输入相关恒活荷载。

8.5、对于框架角柱和跃层柱的计算高度应在结构模型中人工定义。

8.6、对于采用C30及以上混凝土的框架柱、梁如果采用直径28mm以上钢筋时,应注意调整结构模型中的混凝土保护层实际取值。

8.7、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较大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8.8、当矩形平面建筑物高度超45米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取1.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47页31项)

8.9、当建筑物高度超60米时,在承载力设计时基本风压应乘以1.1放大系数(JGJ3-2010第4.2.2条)

8.10、计算模型中,应按最不利考虑装修荷载,建筑设计有虚线墙的位置,结构模型中应按建筑设计要求的位置、材料容重输入相应荷载。

8.11、计算书中构件应按现行规范要求的分项系数计算,工业厂房活荷载折减应有依据。

8.12、悬挑梁不能作为柱的侧向支撑,柱根据梁支撑位置调整柱计算长度并复核配筋。

8.13、楼梯为多跑梯段时,恒活荷载应按实输入并参与整体计算。与框架柱相接的楼梯梯梁应按框架梁设计。

8.14、模型计算参数输入有误,例:阻尼比、混凝土容重、风载体型系数等等,计算结果有超限现象,例:位移比、超筋等,设计未进行调整处理或说明理由,个别工程计算未考虑施工工况。

8.15、模型显示黄色的为剪力墙连梁,刚度已折减,在图中应表示LL。剪力墙连梁应避免次梁作用,应修改为框架梁,刚度不应折减。

8.16、当采用坡屋顶时应按实建模,建筑物四周框架梁和框架柱应考虑水平推力的影响,另屋顶框架折梁在顶部应考虑负弯矩的影响(加强上部贯通筋的配筋)。

8.17、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叠合楼板处梁刚度不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进行放大。

8.18、设计中,如有屋顶水箱,应在建筑设计标明位置,结构进行相应计算复核。

九、混凝土结构加固

9.1、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3.1.8条,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总说明应明确: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9.2、植筋胶材料性能应补充《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4.4.4条(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黏剂)。

9.3、碳纤维材料性能应补充《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4.3.1条。碳纤维布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600MM(JGJ116-2009第6.3.11)。

十、其它注意事项

10.1、装配式结构应在主体施工图上明确装配率等主要指标,并在施工图上明确预制构件的应用范围、主要拆分方案及主要构件的配筋及主要节点大样(不应把所有内容都详见装配式深化施工图)。

10.2、对于改变原建筑使用环境或增加原结构使用荷载的装修和改造工程,应提供第三方检测的建筑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

10.3、施工图数字化审图,设计单位应在每张施工图上盖有取消可辨的出图章和执业章及相关设计人员的电子化签名,对于回复审图意见时只上传相关修改图纸即可(无须再上传整套图纸)。

10.4、对各专业的屋顶、平台等处各种设备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考虑相应荷载、设计相应基础(如:屋顶太阳能设备、预制水箱、空调设备等),或由各专业自行根据标准图采取措施,涉及结构专业的提请结构专业共同解决

10.5、计算书不完整,缺单桩承载力、楼梯、坡道、人防口部等构件计算书。

04给排水专业

一、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

从统计结果来看,违反强制性条文较多的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章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第3.6章节(建筑给水),主要有如下条文:

1、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冲洗软管时未设置真空破坏器,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C条。

2、生活饮用水的水池未配置消毒设施,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第3.6.7条。

3、空气源热泵主机、给水加压设备设在居住用房的上方,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第3.6.6条。

4、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处未设不小于DN100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3.1条第3款。

5、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未设置水封装置,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9条。

6、设计说明中未明确“存水弯水封和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2.6条和4.5.9条。

7、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的排水口未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3.5条。

8、《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第9.2.11条,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C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1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 m2的餐饮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4条第2款。

1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第4.1.5条,、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第4.2.1条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全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7条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第3.2.9 条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14、《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3.4.5条,民用建筑雨水内排水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在建筑内或阳台上开口,且不得在室内设非密闭检查井。

以上违反的强制性条文有的只需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一下就可以避免,希望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

二、一般性问题

1、关于节能、节水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主要有:工业建筑的给水引入管、消防水池(箱)等补水管上未设置水表计量;未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第6章节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选择节水卫生器具及配件;也有未按宁波市《绿建设计专篇》要求编写相关说明,此外《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已正式实施,其中第6.1.7条第1款对住宅的设备平台做了相应规定(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位置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外侧),有的设计单位未执行。

2、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的相关条文,如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影响车位的设置及消火栓的开启;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未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比如一个单元的11层及以上住宅),消防管道未设置环网;消防水泵房未设置起重设施;露天的屋顶消防水箱未设置保温设施;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50MPa时未采取减压措施;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未设锁定阀位的锁具;闭式系统的喷头类型未按规定选用;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不设喷头需同时满足《喷规》第7.1.11条的3个条件才可;停车场、泵房等设备机房未配置灭火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的户内未配置轻便消防水龙等等。

3、关于计算方面主要有:消防稳压设备启停泵压力及压力开关启泵压力值未设定或计算错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未按最不利点作用面积内同时喷水总流量确定;集水井(特别是地下室出入口和人防的集水井)有效容积小于最大一台泵5min的出水量;计算人防水箱有效容积时未去除水箱出水管以下的无效容积;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用量计算时未按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计算,导致设计用量偏小。这些都不利系统的正常运行。

4、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专用或环形通气管的连接方式、各种管道的安装不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文要求;建筑屋面雨水重现期、虹吸雨水斗处集水沟的深度、雨水管管材选用不满足《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的相关规定;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未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不满足《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9条;管道井内的排水管未采取防止室外臭气进入室内的措施。

05电气专业

一、一般电气设计及相关:

1、住宅每个电源进线应作各自的总等电位联接,所有总等电位联结系统之间应就近互相连通。各进线系统的PE线或PEN线应与总等电位箱进行可靠联接。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两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

2、住宅住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住宅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用户配电箱暗装在剪力墙上、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造成后续用户难以装修、套内隔音效果降低、配电箱进水、越过用户的产权分界线等。

4、住宅楼层计量表箱不应暗装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

5、高层住宅强电井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

6、住宅门厅处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设标识。

7、高层住宅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暗敷的线缆及住户内穿管暗敷电线外,明股的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的阻燃类线缆。

8、无障碍住宅内每个居室和卫生间都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9、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厕所呼叫按钮,或未采用安全低电压。

10、住宅套内的单元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1、多层住宅的进线总表箱和高层住宅的楼层总表箱内应设电涌保护器,总电源进线应设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报警装置,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进线表箱上设置外,还应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物业值班室或消控室。

12、当住宅的电表箱设置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前室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应在表箱前加设乙级防火门视作为管道井,并采用不燃表箱。

13、住宅室内管线敷设和装置的配置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第10.5.6条及《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的要求。

14、电气设备间设置在有水房间的正下方,违反GB50352-2019等有关标准或规范。

15、小区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16、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m。

17、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18、用电设备有单相负荷时,配电箱负荷总容量的计算违反JGJ16-2008第3.5.5条的有关规定。

19、配电室(包括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的长度大于7米时,未设置2个安全出口,且2个安全出口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满足标准或规范。

20、电气抗震设计深度不够;未按规范要求考虑机电设备抗震。

21、室外用电设备或潜水泵的配电回路未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22、设计说明中,没有交代清楚与二次装修设计的分界。

23、电气线路在穿越人防时的防护密闭处理标记一般都有遗漏。

24、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如储油罐),未按照爆炸危险场所的要求设计。

25、室外布置的设备未标注防护等级。

26、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利用屋面作为接闪器,应符合GB50057-2010第5.2.7条的规定。

27、突出屋面0.5米高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应设置接闪器。

28、太阳能集热板未考虑防雷。

29、建筑防雷(包括屋面防雷网格尺寸、防雷引下线间距等)未满足规范要求。

30、缺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电位联结的相关内容。

31、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32、Ⅰ级试验浪涌保护器是Iimp冲击电流值,二级浪涌保护器是In标称放电电流值,图纸中经常写反。

33、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二、消防电气设计: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住宅除外)。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2.7条,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根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5.3.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视觉连续的灯光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0条,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楼层标志灯。

5、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1条, 疏散出口及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6、应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第5条第1款距离地面1m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7、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第6款,明确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的要求,且应满足本条第5款的应急时间要求,并明确本设计蓄电池时间构成。

8、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第3款,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消防电源供电。

9、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4条,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10、根据GB51309–2018第3.2.9条,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11、根据GB51309–2018第3.8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根据GB 51309-2018-3.2.9,当疏散出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疏散出口的方向标志灯。

13、根据GB50319-2018-3.2.10,楼层显示标志灯应设置在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面上。

14、疏散出口指示标志的设置未按照建筑要求。

15、根据GB50016-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6、中、小学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x。

17、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18、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5条说明中明确在同线槽敷设时消防电话、广播及其他线路应分别用隔板进行分隔。

19、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0.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

20、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2条,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应有可燃气体控制器接入。

2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1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等组成。

2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条,消防水泵应由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3、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条,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24、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第2款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25、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第5款,排烟风机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

26、树干式供电的消防配电系统中,各受电端没有设置带保护的开关电器,违反JGJ16-2008第7.1.4.4条。

27、与电气有关的相关专业的规范内容未考虑,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节和第11节的相关条款。

28、太阳能用电设备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29、汽车库的汽车出口,设有人员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常见于设有人防的平时照明平面)。

30、平面图中遗漏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管线。

31、教育建筑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线缆。

3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3、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配电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34、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5、多层住宅地上一层门厅作为地下室的疏散通道时,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6、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不应设置电源箱、控制箱。

37、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38、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9、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在非火灾状态时的应急灯具持续点亮时间。

40、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根据GB51309–2018第3.3.8条。

4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三、电气节能绿建:

1、绿色建筑一星以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完善补充《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第9.2.5条第1款的要求。

2、绿色(节能)设计专篇内容不全;应包括充电桩的相关内容。

3、公共建筑节能专篇中的电气设计表,未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罗列相对应的照明场所(内容不全)。

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5、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须安装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

6、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不能全面符合DB33/1090-2017第3.0.3条的要求。

7、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第8.4.2条,风机、水泵、照明、电梯应设置计量。

8、电开水器、信息中心设备、厨房设备等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不属于室内插座用电(二级能耗节点)。

四、其他:

1、未采用有效版本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图集。

2、新规范实施后,只对规范名修改,部分参数及内容未修改到位。

3、装修设计,电气专业由非专业人员设计,缺少基本的电气设计常识。

06暖通专业

一、绿建节能:

1、设计依据中《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采用2019年8月1日实施的新版本(GB/T50378-2019)。

2、外地设计单位未提供绿建设计专篇。

3、施工图中对分体空调的能效等级要求不明确,应根据根据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45中房间空调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二、防排烟:

1、自然排烟窗(口)未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2、室外安装的消防专用风机未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7条的规定,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的开口部位未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防排烟设施的控制说明不全,应结合电气专业明确防排烟设施的控制说明。

5、未配合建筑专业计算并标明自然排烟房间的防烟分区面积、净高、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量、储烟仓内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等参数。

6、未配合建筑专业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第3.3.11条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

7、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

三、空调通风:

1、设计说明中经常出现“VRV”、“MDV”等指定生产厂家型号。

2、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通风散热空间不足,特别是住宅项目,施工图中有设备平台,精装修时另作他用了。设置装饰百叶时百叶的开口率应大于80%,叶片角度不大于15度。

3、楼层设备平台设置的VRF多联机室外机,应提供室外机风机余压,并设置排风导热风管。

4、空调系统的计量、自动控制等未结合智能化专业详细说明。

5、设有气体灭火的场所,气体灭火后的防护区应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0.4条的要求通风换气。

6、空调热水管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未考虑设置补偿器,未表示固定支架位置。

四、人防:

1、战时送风总管上漏设风量测量装置,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第5.2.2条滤毒风机进风管上应设风量测量装置。

2、人防设计说明中没有保证滤毒进风量小于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的措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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