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建筑密度大,用地紧张,为了达到土地利用最大化,常有项目把救援场地,设在用地红线以外,或者部分在用地红线以内,部分占用道路用地或者绿化用地,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不允许改变用途。

其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而市政道路两侧会有市政绿化,行道树,道路标志,路灯,广告等市政设施。这些市政设施的布置会影响消防救援。

但由于大城市土地资源紧缺,部分地方从规划开始,结合国外经验,放宽了要求。如:深圳。2016年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曾发了文件:《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关工作的报告》(深规土【2016】793号)。文件对建设用地外设置救援场地问题的设计条件和设置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一)设置条件。申请建设用地红线外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如下情形:建设用地面积~5000 平方米(住宅建设用地面积~4000 平方米),或者用地三分之二以上进深~45 米,或者其他有特殊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地块,在经过专硕研究后可申请在用地红线外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设置要求。消防登高场地及其下方的建筑结构、管道、暗沟等必须满足消防车荷载的要求;场地内的市政绿化、道路标志、路灯、广告等市政设施的布置必须满足消防的使用要求,同时必须保证市政道路和景观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三)申报流程。对于符合上述设置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消防登高场地的专项说明,作为建筑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核查。在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需就消防登高场地事宜在施工之前取得道路及交通、城管、消防、施工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相关改造协议。

综上述,原则上救援场地不应出用地红线。如因用地限制,须取得规划部门许可,在规划阶段取得交通、城管、水务、等各部门意见,由规划统一协调。否则,会存在消防验收风险。

以上仅供探讨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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