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防火门监控器有关设置要求的请示》(广公消[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

  二、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的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三、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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