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要求是保障已有工业构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使其在遭受抗震鉴定和加固所取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于严重破坏,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结构抗震要求

1钢结构

1)受力构件、杆件(包括支撑)无短缺,无明显弯曲,无裂缝,无任意切割所形成的孔洞或缺口。

2)受力构件、杆件及其连接和节点无锈蚀。

3)锚栓无损伤、锈蚀,螺帽无松动;对受剪为主的锚栓,其栓杆在托座盖板面处无丝扣。基础混凝土无酥裂、无腐蚀条件。

4)受力构件的支承长度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

5)柱间支撑斜杆中心线与柱中心线的交点不位于楼板的上、下柱段和基础以上的柱段。

2钢筋混凝土结构

1)受力构件、杆件无短缺,无明显变形,没有因切割、打洞等形成的损伤。

2)受力构件、杆件的混凝土无酥裂、腐蚀、烧损、脱落,无露筋,无超过设计规范限值的裂缝。

3)预制受力构件的支承长度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

4)连接件无锈蚀。

5)当设有填充墙或柱间支撑时,没有由此增大结构单元质心对刚心的偏心距和沿高度方向水平刚度的突变,没有因半高刚性墙而增大柱的线刚度或形成短柱。

3砖结构

1)墙体不空臌,无歪斜和酥碱。

2)承重墙体及纵横墙交接处无裂缝,咬槎良好,无任意开凿而形成明显削弱原结构抗震能力的孔洞。

3)各部位的局部尺寸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4)砖过梁无开裂和变形。

5)没有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墙体裂缝及其它明显影响墙体质量的缺陷。

4其他要求

1)满足非抗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使用过程中未改变原设计的基本依据,或虽有改变但不降低构筑物的抗震能力;结构没有重大损伤和缺陷。

3)力构件及其节点符合本标准有关构造要求,无先行出现脆性破坏的可能。

4)相邻建(构)筑物、边坡的震害不致危及被鉴定构筑物的安全。

5)没有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场地条件;地基土无液化、失稳或严重不均匀沉降可能。

结构抗震鉴定安全度和结构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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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钢结构,当不能满足对塑性变形能力的抗震构造要求时,应降低表中容许应力值,并应在地震力计算中加大结构影响系数。

②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不能满足对塑性变形能力的抗震构造要求时,应提高表中安全系数值,并应在地震力计算中加大结构影响系数。

③砖结构,除按要求进行强度验算外,还应符合抗震结构的配筋等构造要求。对于的确难以达到抗震鉴定和加固标准的构筑物,应根据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结果,或采取措施适当提高其抗震能力,或报请批准后报废;对于尚可使用但无加固价值的次要构筑物,必须对人员和重要生产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参考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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