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中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由此概括的会出现三种可能:1、只要是户与户的关系都按分户墙理解,包括单元间的分户墙;2、以组合单元为一个分区,单元内按户与户的关系,单元间按防火分区关系(此观点延续老规范的部分防火设计理念);3、以层为防火分区整体考虑,如果单层面积超过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在适当位置划分防火分区。具体按什么标准设计,不同地方要求也不尽相同!

第一条出处因上述条文,就不赘述了;第二条,原消防规范分建规(低规)和高规,低规未对防火分隔做出具体要求,一般按防火分区的面积取考虑防火分区的划分位置,由于住宅单元面积基本限制在650平以内,如果考虑四个单元的组合形式是可以做到分区面积按层划分的标准,高规中6.1.1条对于安全出口个数要求的时候提到单元间做防火墙的要求,对于每个单元满足两个出入口的情况也没具体要求单元间做防火墙去划分防火分区,据上述分析除了部分高层建筑单元间按防火分区考虑,其他多层、高层按防火分区的面积按层整体考虑。这就基本与第三个观点一致了,再看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分户墙与单元之间的墙分开描述了,可见二者也并不完全一致; 5.3.1条文说明中(2)对于住宅建筑,一般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当超过时,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时,也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可见住宅建筑对于防火分区的要求也是必然执行的。

综上,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住宅建筑作为民用建筑的一个分类也要满足相应分区面积要求,对于单层面积不超过分区面积时单元间隔墙可以执行户与户之间的关系,对于单层面积超过分区面积时应在适当位置划分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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