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商业网点的单出入口商店的防火疏散的分析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对于商业网点的面积和疏散有较为清晰的界定,而对于普遍存在的非网点的小商店的规定,不太明了,本文想要从规范的内在联系,对该类型建筑做一个主观性的探索。

关键词:商店 面积 疏散

引言:

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公共建筑底层的商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对于商业网点的界定,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中,商店的形式分为 商业步行街、商场营业厅、小型商铺以及其他建筑附属的商店。其中商场营业厅业态的消防、疏散,建规也有清晰的规定,其他建筑的附属商店也不做赘述。下面就对比下步行街和小型商铺的要求,以期剥离出目标内容。

正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3.6 中,步行街商铺的面积有了明确规定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除去不大于三层的纯商业建筑,商店与其他功能组合的公建,均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公建的一个出口要求: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对于该条的理解,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要符合120㎡的要求? 还是要符合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或者是商业网点的300㎡?

下面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下这几种可能性:

1. 疏散距离角度: 《建规》5.5.17-3 按照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距离为22/20,与商业网点的疏散距离要求的5.5.29要求的疏散距离是一致的,由此观点,可认为底层联排商铺的一个出口面积与网点面积要求一致,即300㎡。

2. 规范衔接角度:《建规》5.5.15-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的规定衔接的非常贴切,并且,多个地区有把室内到疏散门15米作为安全疏散的距离要求(例如河南)。以此,可认为该类商铺的一个出口的面积为200㎡,疏散距离为15米。

3. 条文的对应角度:《建规》5.5.17-3 按照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距离为22/20,与5.5.15 条文的规定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即,可认为是5.5.15-1的对应条文。那么可认为非网点商铺的一个出口面积要求为120 ,疏散距离为22/20。

以上三种理解,执行以地方要求为准。然而,根据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中,《建规》编者对商业步行街的解读“ 步行街内商铺的疏散距离:根据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即不应大于22m;
疏散门数量:根据第5.5.15条,当商铺面积大于120m2应设两个疏散门
,笔者认为以该解释更为合理。

特别感谢临老师的总结支持

友情链接:

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汇总_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6325c0102w8gr.html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_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6325c0102vycn.html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6325c0101l26g.html

文章为个人观点,不可作为依据,设计以地方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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