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消规实施以来,关于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疏散口的设置情况我们应当怎么去考虑,这里结合相关规范条文说说个人的一些看法。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首先说一下安全出口个数的相关规定,规范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条文说明中说: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由此可见新规范明确了汽车库人员疏散口不适合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是有些地方针对这个问题出具地方性条文,允许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安全出口的情况,这就相当于两个分区三个安全出口;对此个人认为对于住宅附属的地下车库是一个可以推广的形式,因为车库使用的人员对车库环境熟悉,对逃生通道的方位明确,有险情时可以及时疏散,但要满足任一个分区的疏散口设置的分散原则,安全出口尽量布置在本区内的对角位置;对于公共建筑附属的地下车库由于有很多外来人员,车库内环境相对陌生,个人不建议采用这种两个分区三个安全出口的形式。

其次对于地下车库安全出口是否要完全独立,不与其他功能安全出口疏散共用也表达一下我的看法, 规范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6.0.7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这个条文说明位于住宅地下车库且是住宅附属车库是可以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的,何为借用呢?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这个楼梯本身不是专为汽车库的人员疏散设置的,而是为其他住宅附属使用功能设置的?我们再看6.0.7的后半句,条文中出现了一个“连通走道”,一般如果功能均为车库的时候,是可以从车库直接进入楼梯间,设置这个走道就更加证明了应该有其他住宅附属功能使用这个楼梯疏散的事实;继续从条文说明中的走道连接门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设置来看也是能得出这个结论;在这里强调的住宅配套也是与原文借用“住宅”的关系是一致的,恰恰也是因为住宅单体对应的地下空间很多都做住宅附属的储藏功能的部分,或者一些设备用房,这时就出现了设备用房、储藏利用住宅地上楼梯间对应下到地下室的楼梯疏散,汽车库借用这个楼梯疏散的形式。如果汽车库直接进入楼梯间,这个楼梯间仅供车库疏散而没有其他住宅附属设施及设备用房的情况,这个楼梯是不是就属于汽车库的专用疏散楼梯?那么此时这个楼梯间上的门是不是就应该按规范6.0.3做成乙级防火门? 规范条文对于公建部分的附属车库内的人员疏散是否可以与公建公用楼梯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由于公建不像住宅受功能的约束,公建可以大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地上公建,另一种是有地下公建部分;对于前一个情况,个人认为车库人员疏散完全可以利用公建楼梯对应地下部分的楼梯疏散,在首层做好分隔直接对外;而后一种情况相对就比较复杂,例如地下一、二层商店营业厅,地下三、四层为商业附属车库,这时车库内的人员疏散口怎么设置?个人认为规范没有说不可以做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考虑这些做法的,个人倾向于竖向上可以共用楼梯间疏散而不是要求汽车库需要单独做疏散口来疏散汽车库内的人流,当然为了保证疏散的时效性,可以考虑公建部分的楼梯多做几部下到车库层,缩短车库内人员的疏散距离。

本文纯粹为个人兴趣的杂记,个中内容会根据学习的不断深入进行修改,如有同趣的朋友欢迎给出您的见解,丰富大家的思考空间!谢谢!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