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是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的房间。在房屋底层以下建造地下室,可以提高建筑用地效率。一些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很大,充分利用这一深度来建造地下室,其经济效果和使用效果俱佳。

地下室的类型按功能分:有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

1)普通地下室

一般用作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根据用途及结构需要可做成一层或二、三层、多层地下室。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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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防地下室

结合人防要求设置的地下空间,用以应付战时情况下人员的隐蔽和疏散,并有具备保障人身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按结构材料分:有砖墙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地下室。按构造形式分:有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一般由顶板、底板、侧墙、楼梯、门窗、采光井等组成。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原文: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说明: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分析解读:

在上述条文说明中所涉及到的与之有关的其它条文及其具体解释: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具体解释: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具体解释: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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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具体解释:

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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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将旧版规范列举出来,想必大家已经发现新版规范中的变化了吧。

【旧版规范】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注意下面这4点:

1、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一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而不是“外墙上口”。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4、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本文所涉及到的术语: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这样理解: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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