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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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规》GB 50016-2014 第2.1.3 条解释,重要公共建筑就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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