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
10. 1. 1条~ 10. 1. 3条解析
10. 1. 1条~ 10. 1. 3条条文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高度和规模以及发生火灾后的扑救难度,界定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供电时,要求电源备份和线路备份,并在末端配电箱切换供电采用的供配电系统方案如图1 ~图3所示。
图1方案特点如下:
a.为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受非消防设备故障如短路、过载或接地故障的影响较大。
b.两台变压器分段运行,当1台变压器停电或故障时,另1台变压器应能带全部消防用电设备。
c.火灾时,手动切除每个非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或采用控制模块切除非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
d.从变电所引出的两个低压回路的电缆,应采用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耐火电缆。
图2方案特点如下:
a.为负荷分组设计方案,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受非消防设备故障如短路、过载或接地故障的影响较小。
b.火灾时,手动切除非消防用电设备的主进线断路器或采用控制模块切除非消防用电设备主进线断路器。
c.耐火电缆的选择与图1相同。
图3方案特点如下:
a.仅有一路市电供电,另一路由发电机组供电。当市电停电或变压器故障时,发电机组应能带全部消防用电设备。
b.其他特点与图1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相同,不再赘述。
●消防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供电时,不要求电源备份,但线路要备份并在末端配电箱切换供电采用的供配电系统方案如图4、图5所示。
图4方案特点如下:
a.双回线电源由一个城网变电站的两台变压器(10kV、20kV、35kV)侧引来,这种供电方案是二级负荷最佳的供电方案。
b.由于双回线电源由一个城网变电站引来,如果城网发生重大事故,有可能双回线电源同时断电,且由于投资很大,难于实现。
c.其他特点与图1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相同,不再赘述。
图5方案特点如下:
a.电源由一个城网变电站(10 kV、20 kV、35 kV)侧引来一路专用的电源回路,架空敷设至终端变电所,同时带两台变压器。当1台变压器故障或检修,另1台变压器能带全部消防用电设备,这是一种采用比较普遍的供电方案。所说二级负荷供电,不要求电源备份,但要求配电线路备份就指此方案。
b.消防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供电时,由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在末端配电箱内自动切换供电。
●消防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供电时,不要求电源备份和线路备份,可由一路10 kV (20 kV、35 kV)电源和一台变压器的一个低压回路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当负荷容量较小时,可由一路低压电源进线在总配电室内再分配后供电,三级负荷供电方案如图6所示。各系统的耐火电缆选择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设备运行时间的要求。由上述可知,为一级、二级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时,双回路和双回线电源是在末端配电箱内自动切换供电。三级负荷不需要切换供电。
10. 1. 5条解析
本条针对的是疏散照明的相关规定,不包括备用照明。条文中提高了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实质就是提高了疏散照明的时间,以确保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在火灾时有足够的疏散照明时间,保证人员疏散。
在疏散照明系统中,备用电源包括两部分: ①由城网引来的第二路电源; ②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内附电池组(亦称为应急电源)。上述两部分电源均可称为疏散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在实际工程中,第二电源的容量和供电时间只要负荷计算合理、线路选择得当,疏散照明配电箱的设置与火灾现场隔离即能满足要求。但是,疏散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内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按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要求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来选择。当设有柴油发电机组为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时,灯内电池组可按疏散照明时间1. 5 h、1. 0 h、0. 5 h来选择。
10. 1. 6条解析
此条规定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线路、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可靠性和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提出下列要求:
a.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b.消防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c.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要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要求。
●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专用的供电回路是指从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消防母线段引出的两个低压消防回路,虽然在楼层或防火分区的配电箱进行了再分配,但支线回路所带的负荷均为消防用电设备,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配出的两个消防回路就称为专用的供电回路。当消防用电设备容量较小(≤10 kW)时,不宜从变电所低压干线上直接接引,必须从变电所低压干线接引时,应校验导体的热稳定性。
消防配电线路配置原则:
a.当消防设备机房的设备组计算电流小于等于300 A时,可由变电所引两个回路至机房配电箱,箱内设1台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放射式供电;
b.当设备组计算电流大于300 A时,可增加两条线路和1台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c.当竖向消防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大于300 A时,可选用耐火型(950℃、3 h)母线槽;也可采用(950 ℃、3 h)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双拼至配电小间与普通封闭母线槽终接箱连接。
d.当竖向消防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小于300 A时,可选用950 ℃、3 h的分支耐火电缆;
e.对于防火卷帘等小容量消防用电设备,可由防火分区配电小间内双电源配电箱引一路电源,为防火卷帘控制箱链接式供电,控制箱不得超过6台,链接导体不得切断接驳。
●消防电源可靠性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54 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完全靠建筑内消防灭火系统自救,因此提高消防电源可靠性十分必要。另外也应根据基层消防官兵提议,解决火灾现场出现的问题,如火灾时应切除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因各种原因而未切除,消火拴喷水后引发接地故障,使电源进线断路器跳闸后不能重新合闸,导致消防设备无电不能工作或因拉总闸切非而引发消防设备中断供电等事故,延误了灭火时间,使建筑火灾蔓延甚至烧毁。
条文说明中给出了低压配电系统不分组设计方案和分组设计方案,并介绍了各自的优缺点,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选择。分组设计方案适用于54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要保证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除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要保证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外,还应合理选择耐火电缆,合理选择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地点。除火灾初期就完成了工作任务的防火卷帘控制箱可在火灾现场的柱子上或墙上安装外,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控制箱均应与火灾现场隔离,也就是将配电箱和控制箱设置在控制室、机房或配电小间内。如果必需设置在现场,应保证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配电箱内温度不应超过200 ℃,否则不可在现场设置。
10. 1. 8条解析
本条对一级、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提出在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最末一级配电箱设置在何处合理,工程中通常将配电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和各个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在执行规范时,双电源回路应在配电箱内设自动切换装置,譬如: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设置在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的配电箱内,为各防火分区防排烟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消防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供电时,可由一路专用线路供电。对于27 m以下的住宅建筑群,楼内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供电,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泵具有二级负荷供电的条件,可由小区内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电源至消防水泵房配电箱切换供电。
10. 1. 10条解析
本条第1款为保证火灾时消防配电线路连续供电,对所采用的电线、电缆和布线方式提出了要求。在实际工程中,不同的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其布线方式也不同,通常做法如下:
a.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阻燃线缆时,只能敷设在楼板、墙体或地坪内。
b.当采用NH型有机绝缘类(750℃、1. 5 h)耐火电缆明敷设(包括设置在吊顶内)时,除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外,尚需喷涂防火漆。当在专用竖井内敷设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c.当采用带有金属护套的矿物绝缘类电缆(950℃、3 h)或矿物绝缘类氧化镁电缆(750℃、3 h)时,可以在吊顶内明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条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