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引下线平均间距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以下简称“规范”)第4.3.3、4.4.3条对第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做出了规定,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且都是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理解成为只要是设置引下线其平均间距就必须满足这两条强制性规范要求。我认为规范中“专设”的意思是专门敷设,要和利用柱筋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这两条强制性规定要和第5.3.8条一起配合使用,即: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构件之间连接成电气通路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这也就表明规范推荐在对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方案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建筑物自身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2高层建筑屋顶接闪装置敷设方式

规范第4.3.1条、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物超过45m或6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因为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详细的具体做法,对这类高层建筑物,很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将此规定理解为接闪带不仅要在屋顶女儿墙项明装,还应在女儿墙外侧垂直于墙面上进行敷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高层建筑是不会像这样施工的。本人在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规范主要起草人林维勇老师在给一期《建筑电气》的疑问回复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林维勇老师的意思是,屋顶女儿墙顶的接闪带支撑架可以做成向屋顶外侧弯成一定的弧度或将接闪装置做成喇叭口状,以使接闪带的保护范围向外延伸。我觉得林维勇老师的意见即保证了雷电防护的安全性又没有破坏建筑的美观,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使高层建筑屋顶接闪装置的敷设更加符合实际。

3防侧击雷的建筑高度要求

规范对超出滚球半径范围的高层建筑物提出了防侧击雷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侧击措施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1(2000年版)一致,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侧击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规范第4.3.9条、第4.4.8条规定,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通过日常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的沟通,发现对这项规定可以归纳为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下面举例说明这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并分析我对此条规定的理解。

例如,有一栋高度为100m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一种理解方式为,依据此规定进行计算:1OOm-1OOm×20%=8Om,此栋建筑物防侧击的高度为8Om及以上部位就可;第二种理解方式为,此栋建筑物防侧击的高度不仅应包括80m及以上部位还应包括60m及以上部分。我认为第一种理解方式就符合规范要求,即假设某建筑物高于60m,其实际高度为Xm,根据X(1-20%)式子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大于60m,则防侧击雷高度为该式计算的结果及以上部位:如果计算结果小于60m,则防侧击雷高度为60m及以上部位。因为高层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圈梁、柱筋、横梁等钢筋之间的连接只要成电气通路,并为防侧击雷高度及以上的金属门窗等金属物预留接地端子,就可以满足防侧击要求。

此外,有的施工单位不知如何进行防侧击的施工,在实际施工中可将建筑通长连接的权梁主筋与引下线相连并在外墙预留连接端子,将日后的金属门窗、玻璃幕墙连为电气通路的金属骨架或者外挂石材连为电气通路的金属骨架等外部金属物与预留连接端子相连作为防侧击措施。

4电涌保护器的安装要求

日常工作常遇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本规范第4.3.8条和4.4.7条对其应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做了相应的要求,其中第4.3.8条第4款、第5款为强制性条文,这是旧规范没有的。因低压配电系统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设计单位为了满足规范要求,将规范条文一字不差的抄写下来,给电涌保护器的安装施工造成重新计算、肓目选择、互相推诿等麻烦。我认为设计单位在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对电涌保护器的安装设计要有前瞻性,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源系统形式、线缆屏蔽要求、线缆总数、芯线根数等具体参数进行计算和设计,为电涌保护器的实际施工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依据。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