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场所的几点注意事项

  [摘 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对“火灾危险场所”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防雷图纸设计资料中,设计单位通常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划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防雷建筑,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划分为二类防雷建筑,丙类及丁类等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划分第三类防雷建筑。而且,当建筑设计为金属屋面结构时,对金属板下的易燃物、可燃物规范也没作出明确界定,在实际设计、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通过探讨以上情况,研究关于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的几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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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安全
  中图分类号:X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49-01
  引言
  GB50057-94第2.0.4条明文规定“……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划分为第三类防雷建筑”。而对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有如下定义: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GB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GB50057-94同时废止,其中,GB50057-2010中对“火灾危险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第3.0.3条、3.0.4条中,对超过一定年预计雷击次数的“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了防雷类别的划分。为此,有的设计单位在进行该类项目的防雷设计时,依据GB50016-2014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简单的将甲类划分为防雷建筑一类,乙类划分为防雷建筑二类,丙、丁、戊类划分为防雷建筑三类。上述这样划分到底合不合理呢?
  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实例:建筑物为门式排架结构,单层钢板屋面,屋面板厚度0.5mm,建筑使用功能为尼龙成品仓库。GB50057-2010第5.2.7条规定,金属板下有易燃物品时,金属钢板厚度不小于4mm。对此,由于对易燃物和可燃物的不同理解,对金属板的厚度设计有了分歧。这样设计到底合不合理?
  在有的设计中,建筑物总配电箱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由配电箱配电至室内各灯具等设备。为此又有了不同的理解,建筑物外墙属LPZ0B区,进入室内的线路直至设备端,跨越了防雷分区,那么在设备端要装电源SPD。这样的理解合不合理?
  本文将针对以上几个“合不合理”予以探讨,研究关于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的几点注意事项。
  1 注意事项
  1.1 防雷类别的划分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根据火灾危险特性的不同,可燃物分为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可燃物(危险货物)及一般的可燃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燃物)。可燃物分为六大类,即:爆炸性物质;自燃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可燃气体;易燃与可燃液体;易燃、可燃和难燃固体。
  可燃液体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属于丙类,闪点≥60℃,包括:亚麻仁油、葵花籽油、棉籽油、蓖麻油、桐油、花生油、菜籽油、豆油、鲸油、牛油、猪油、机械油、锭子油等。
  随着生产技术向均质化、流态化发展,出现可燃性粉尘的行业越来越多。如:①金属:镁粉、铝粉、锌粉;②碳素:活性炭、电炭、煤;③粮食:面粉、淀粉、玉米面; ④饲料:鱼粉;⑤农产品:棉花、亚麻、烟草、糖;⑥林产品:木粉、纸粉;⑦合成材料:塑料、染料;⑧火药、炸药:黑火药、TNT。在、高分子塑料工业、合成染料和涂料,新型洗涤剂、漂白粉、农药和药品制造业以及植物纤维纺织工艺等普遍存在着粉尘爆炸的危险。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工厂爆炸致65人死亡,120余人受伤,据爆炸系粉尘遇到明火引发的安全事故。
  可燃固体在GB 50016-2014中属于丙类,为燃点>300℃的高熔点固体及燃点<300℃的天然纤维,燃烧性能比甲、乙类固体差,包括:石蜡、沥青、木材、木炭、煤、聚乙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聚苯乙烯塑料、有机玻璃、天然橡胶、粘胶纤维、涤纶、尼龙-66、晴纶、丙纶、羊毛、蚕丝、棉、麻、竹、谷物、面粉、纸张、杂草及贮存的鱼和肉等。
  根据GB50057-2010中的规定,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根据其发生事故的危害性划分为第一或第二类防雷建筑。由此,对于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首先应为因火花不致产生爆炸危害的场所,为火花不致产生爆炸危害的场所优先按危爆场所处理。
  GB 50016―2014的条文解释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GB50057-2010中对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划分规定:N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0.05次/a,划分为二类,0.01次/年≥N1≥0.05次/a,划分为三类。由此,对于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应为非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处理。
  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防雷规范标准汇编(2015年版)》中《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中规定:棉麻库房、露天堆场、铁路站台钢罩棚必须按照第三类建(构)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中第8.4.1条规定:平房仓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中第8.6.1条规定:防雷设计按第2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1.2 金属接闪板的设计要求
  近年来,经常采用一种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做成屋面板(金属彩钢板)。根据GB50057-2010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上层金属板的厚度满足GB50057-2010第5.2.8条第2款的要求就可以,因为雷击只会将上层金属板融化穿孔,不会击到下层金属板,而且上层金属板的融化物受到下层金属板的阻挡,不会滴落到下层金属板的下方。但强调,夹层的物体必须是非易燃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
  单层屋面钢板,厚0.5mm,内部为火灾危险场所,该金属板做接闪器则不符合要求。有三种解决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增加金属板厚度,第二种方法是在金属板顶部增设材型、网格大小合理的接闪系统;第三种方法是采用夹心(填充非易燃材料)彩钢板,顶板厚≥0.5mm。
  因此,在通常的防雷设计中,金属屋面的建筑,利用金属板做接闪器时,应明确金属板的材型、金属顶板的厚度、夹层物的阻燃性等。
  1.3 电源SPD设计
  在某些设计中,火灾危险场所建筑电源总配电箱设置在建筑物外墙。再经由配电箱配电至室内设备或功能配电箱。整个电源系统的防雷设计,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至总配电箱的线路应全线埋地敷设,当全线埋地敷设有困难时,采用一段金属外铠电缆或穿金属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15m。
  第二部分:总配电箱处可靠接地。为有效防水、防非操作性接触,配电箱宜采用金属箱体,将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金属箱体等可靠接地。
  第三部分:至室内的配电线路穿金属管明敷或采用暗敷。室内灯具采用防爆灯具。
  第四部分:在电源系统上设置参数匹配的电源SPD,SPD的参数选择参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12)》中表5.4.3-3的推荐值选取。
  2 总结
  广义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存在火灾风险的场所,一旦事故发生可能引发爆炸、大面积失火,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致灾因子包括明火、雷电电火花、操作电火花、静电火花等。在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确定项目的防雷类别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细分到了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各级办公等功能建筑、一般性民用或工业建筑、火灾危险场所等。在此处的火灾危险场所范围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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