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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原规范名称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本次修订不仅明确了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

二、完善编制目的和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增加了“健康”和“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了“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相应条款如下: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三、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相应条款如下: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或容纳的老年人数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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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相应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相应条款如下: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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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设置;“○”——宜设置;“—”——不设置。

五、其他调整

1.日照标准
5.1.4 老年人居室和公共起居厅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能获得冬季日照。

2.交通空间最低标准
5.6.2 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 ,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净宽大于1.40m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置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间距不宜超过15.00m;
3 走廊内部及相邻房间的地面应不设门槛且平整无高差;
4 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5.6.3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
2 楼梯不应采用弧形楼梯或螺旋楼梯,不应在缓步平台内设置踏步,且至少有1部楼梯的缓步平台进深不小于1.50m;
3 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4 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 电梯数量应按服务规模经计算确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床位数累计超过120床或超过2个照料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
3 电梯的位置应结合照料单元和建筑出入口的位置,均衡设置。
5.7.3 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居室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出入口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平开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0.80m。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3.安全疏散的基本规定
5.1.3 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独立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00 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论何种组合方式均应设置在32.00 m以下。
6.2.3 居室向外开启的房门不应阻碍交通。
6.2.4 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装置;休息座和休息区等设施、墙体突出物和保护装置等均不应占用疏散宽度。
6.2.5 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的缓冲空间。

4.建筑智能化的规定
7.4.1 信息设施系统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建设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及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2 老年人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覆盖。
7.4.2 公共安全系统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公共活动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首层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3 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 ~0.50m。
7.4.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7.4.4 照护智能化及健康管理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有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置防走失技术措施;
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料群体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此为部分修订内容,对《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做的其他修订调整..(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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