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03(2009年版)
1、小区设计用水量中,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2、延时自闭式大便器冲洗阀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10~0.15MPa。
3、生活饮用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低不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设置在地下室的水池,尤其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的水池当池中的最高水位比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管底低300mm以上时,此水池可认为不会产生虹吸倒流,上述限制可不设置。
4、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5、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否则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6、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
7、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力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8、居住建筑入户管(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段)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9、减压阀前应设置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置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置阀门。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10、给水管道中设置管道过滤器: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的进水管上宜设置;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11、室外给水管覆土深度: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12、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生产设备和配电柜上方通过。
13、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便槽和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14、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穿越屋面处(有可靠防水措施时,可不设);
3)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15、水表水头损失:
1)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2)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16、小区生活贮水池设计:
1)生活用水调节量在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量的15%~20%确定。
2)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17、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的容积在资料不足时,可按建筑物最高日用量的20%~25%确定。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18、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置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19、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20. 8层及8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