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监督内容

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

要件

注意事项

依据

1.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证明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 [2000]142号)第五条

2.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需由监理单位认可

3.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证明

7.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8.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000版

10. 规划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11. 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

合格文件或备案号

12. 环保部门准许使用的认可文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4.按图纸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15.建设单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合格证明

《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1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17.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8.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9. 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20. 建设单位组织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合格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的通知》第一条

21. 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2. 建设单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成立保修小组并公布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提示: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