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宅一个单元的两部电梯,相对开门布置时(其中一部为担架电梯),候梯厅深度若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相对电梯最大轿厢之和并小于3.5m,较难实现,若适当减小可做到多少为宜?


答: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1条:对电梯采用多台双侧排列的布置方式应满足候梯厅进深≥相对电梯最大轿厢之和并小于3.5m,住宅极少采用三部及以上电梯,因此高层住宅可不执行此规定,当两台电梯双侧排列时,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建议为住宅相对电梯候梯厅深度2.4m,即担架长度+行人通过宽度(1850+550=2400)。

附:

一,GB 50352-2005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1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GB 50096-2011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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