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建规》、《商场》依据不明确。

答:

1,防火分区面积按5.3.4​商场营业厅设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当营业厅同时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2500-5000m²

2,​小型联营店铺按防火单元设计,当符合有顶棚的步行街店铺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时安全疏散可适当放宽,按JGJ 48-20144.2.9执行。小型联营店铺内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0/22米(部分专家认为按15米,待考证)店铺门到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满足5.5.17其他建筑的疏散距离的要求40米/22米/20米。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廊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铺内距离能否增加待考证。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商铺之间面向室外的窗间墙宽度,原则上不做控制)​

​3,​联营店铺除符合以下条件可设一个疏散门外,均应设两个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4,​小型联营店铺不符合以上2、3条要求的,安全疏散依然按按5.5.17营业厅的要求控制。

5,​有回廊时中庭应符合5.3.2的要求。

6,​店铺内部内设夹层,其疏散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m。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疏散距离应满足要求。

附:​


​1,GB 50016-2014
5.3.4(强)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1,当营业厅、展览厅同时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2500-5000m²。2,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3,本条规定了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2,GB 50016-2014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3,GB 50016-2014
5.3.2(强)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中庭在大商场中,无回廊时,不能按5.3.2考虑,应按防火分隔要求做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对中庭中的防火卷帘无长度要求。此条中庭主要指公式酒店等,回廊周围设房间的中庭。
)

4,GB 50016-20145.5.17
(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GB 50016-2014
5.5.15(强)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6,JGJ 48-20144.2.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2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
3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JGJ 48-20144.2.10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8,JGJ 48-20144.2.11(强)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9,JGJ 48-20144.2.12(强)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10,JGJ 48-2014
5.1.5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11,JGJ 48-2014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12,JGJ 48-2014
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13,JGJ 48-2014
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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