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消防水源
8.1.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8.1.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8.1.3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1.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8.1.5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6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室外消火栓系统
8.2.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2.2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2.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8.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8.2.5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8.3室内消火栓系统
8.3.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3.2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3.3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8.3.4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8.3.5水力计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8.3.6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4.2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8.4.3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4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8.5气体灭火系统
8.5.1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系统审查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5.2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
8.5.3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墯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8.5.4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8.5.5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8.6.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8.6.3火灾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8.6.4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8.6.5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9防排烟设施
9.1防烟设施。
9.1.1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2设置形式。审查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对和机械防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3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9.1.4机械防烟。
9.1.4.1送风机的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2进风口设置。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9.1.4.3送风口设置。审查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4风管与风道的设计。审查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5系统计算。审查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承担32层以上送风系统是否分段设计;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9.2排烟设施。
9.2.1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9.2.2防烟分区。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9.2.3自然排烟
9.2.4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5机械排烟
9.2.5.1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
9.2.5.2排烟管道。审查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应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9.2.5.3排烟口与排烟窗。审查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式、风口风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5.4排烟补风。审查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的设置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2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2.1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10.3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3.1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3.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4审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5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10.6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电气
11.1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1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11.2.2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3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11.3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3.1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1.3.2配电设施。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3.3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1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2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1.4.4电器火灾监控。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考虑设置电器火灾监控系统。
11.5审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5.1设置部位。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2照度。不同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3安装位置。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1.5.4灯具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