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情况的组合建筑底层部分楼梯间和防火分区的设置要求:



(一)住宅下设商业网点

1,基本条件: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并且符合GB 50016-2014
5.4.11的分隔要求。

2,楼梯间​:开敞楼梯或封闭楼梯间

3,防火分区​:网点之间按照GB 50016-2014
5.4.11进行防火分隔。



(二)住宅与公建组合建筑

1,基本条件:符合GB 50016-2014
5.4.10的分隔要求。

2,楼梯间​:按底部公建部分的高度设置楼梯间。

3,防火分区​:按底部公建部分的高度和功能设置防火分区。



(三)主体公建与裙房组合竖向未分隔

1,基本条件: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设置防火墙。

2,楼梯间​:主楼投影下公建楼梯间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裙房(主楼投影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按主楼设防烟楼梯。(此处规范不是很清楚,期待权威解释。)

3,防火分区​:底层公建和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四)主体公建与裙房组合按投影竖向分隔

1,基本条件: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

2,楼梯间​:裙房(主楼投影外)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主楼投影内公建应按主楼设置楼梯间。

3,防火分区​: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主楼投影内公建应按主楼设置防火分区。



(五)主体公建与裙房自由竖向分隔参照(三)(四)执行。

(六)​举例:








二:GB 50016-2014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裙房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使用功能主体建筑投影部分可能与裙房一样,但不能因此把主体建筑的投影部分也当成裙房。

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有缝连接的多层建筑是否算裙房?)

3,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4,与主楼裙房相连,主楼投影9米外​部分,如跟裙楼做好防火分隔(防火墙),可按建筑贴建处理。

三:GB 50016-2014
5.4.10 (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四:GB 50016-2014
5.4.11(强)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五:GB 50016-2014
5.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六:GB 50016-2014
5.2.2(强)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

1,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2,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3,“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七:GB 50016-20145.3.1(强)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

2,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八:GB 50016-2014
5.5.12(强)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此条理解为:非住宅建筑高层投影下(裙房高度范围内)的楼梯应按高层的性质类别确认。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其他高层应按防烟楼梯间。如果裙楼跟主楼无分隔,裙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以是封闭楼梯间也可以是敞开楼梯间。


九:GB 50016-2014
7.2.1(强)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十:​GB 50016-20146.2.5
(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十一:​GB 50016-2014
6.2.6(强)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十二:消防认为裙房与主楼正投影处不做防火分隔,等同高层,防火间距要按高层要求?


​答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裙房概念里并没有说必须要与高层在投影线处设置防火墙。

5.5.12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这条仅为裙房与高层之间达到条件时的疏散要求。是疏散要求,并不是没有这种条件时就不是裙房,只是疏散要求就要按高层的来确定。

结论:满足2.1.2的条件就是裙房。性质不会因5.5.12条的条件改变,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裙房要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2018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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