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和与汽车库无关的设备用房等划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并按4000㎡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规范编辑组并未对此形成统一的意见。只是建议最好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地下汽车库和为汽车库服务的通风排烟机房宜与为全楼服务的各类设备用房、库房和其他用房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前者执行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每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可达4000㎡,每个防火分区除Ⅳ类车库外应有二个人员安全出口。后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每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为1000㎡(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2000㎡),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合理时往往并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楼梯,就可以解决,设备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

其安全疏散可参设备用房的安全疏散。

​GB50016-2014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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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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