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 50016-2014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二:GB 50016-2014
3.7.6(强)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如果高层厂房的建筑高度不高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但每层人数均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三:GB 50016-2014
5.3.5(强)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防烟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最多共用一个防烟楼梯间,各防火分区自身楼梯间应符合要求。2,两区域利用防烟楼梯连通时,应分别设置前室进入梯间,不提倡共用一个前室。前室门计算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

四:GB 50016-2014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公共建筑设剪刀梯,楼梯间​前室不能共用,不存在三合一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以与一个楼梯间前室合用。)

五:GB 50016-2014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三合一前室

1,三合一前室和楼梯间均需要加压送风。2,规范图示如下图中是理想状态,住宅楼梯间前室外要求做环形疏散走道不现实​,住宅建筑允许单向疏散,如上图。)



三合一前室

六:GB 50016-2014
5.5.12(强)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七:GB 50016-2014
5.5.17(强)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无明确距离要求,尽量不要太长,一般按照不大于15米控制。)

八:GB 50016-2014
5.5.29(强)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九:GB 50016-2014
5.5.27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有自然排烟和机械防烟两种形式。当设机械防烟形式时,就应该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此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GB 50016-2014
6.4.1(强)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并采取防烟措施。)


​十一:GB 50016-2014
6.4.2(强)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十二:GB 50016-2014
6.4.3(强)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防烟设施。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可以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2,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对于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难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层将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扩大到楼梯间的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3,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4,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与普通电梯的候梯厅是否能合用?但实际工程设计都如此,怎么对待?(1)从概念上理解通常不能,因为电梯井道是个大抽风井,防烟楼梯间前室只能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从规范的条文解释中此概念多次出现;(2)实际工程中有合用的情况,普通电梯火灾时停止使用,火灾时有类似防火卷帘的功能,合用前室的正压送风余压值要达到规范的要求(即要考虑电梯井道的泄压情况)。)


​十三:GB 50016-2014
6.4.4(强)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十五:GB 50016-2014
8.5.1(强)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否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应设置防烟设施。

十六:​常遇问题

问:防烟楼梯间出屋面或首层直通室外是否需要设乙级防火门?

答:防烟楼梯间出屋面或直通室外,如果楼梯间设送风系统,为防止梯门开启泄压,应采用有自闭功能的​乙级防火门。如果楼梯间没有送风系统,楼梯间门与其他凸出屋面部分的距离不小于6米,或直通室外梯门与相邻房间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两米,笔者认为可以不设防火门。

部分审图专家认为只要是防烟梯间门均应按规范条文要求设防火门,应尊重他们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2018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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