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释:


一,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1,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面积大于200m²或人数超过50人应设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2,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单层托儿所、幼儿园或多层托儿所、幼儿园的首层无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应设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二,多层公建如医疗建筑

多层公建如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一二级多层公建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同时满足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200m²,第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一二级多层公建除医疗建筑层数超过三层或每层最大面积超过200m²或第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超过50人,应设不应少两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附:

​GB
50098-2009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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