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A
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是指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等;

B
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等区域;

C发生火灾时这些区域由于采取的相应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烟措施,较为安全,可供人员暂时避险用,因此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考虑

D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疑问,什么样的区域可以视作室外安全区域?)

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二,安全出口的形式–倪照鹏

1,从房间或疏散走道走进室外疏散楼梯或室内外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前世的入口。

2,建筑室内直通室外的出口或进入相邻防火分区并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门口。

3,房间或疏散走道直通室外上人屋面的出口等。

4,对于敞开楼梯见或封闭楼梯间,该入口为楼层到达疏散楼梯平台的入口或封闭楼梯间的门口。

5,对于防烟楼梯间或避难走道,该入口为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前室门口。​

三,规范​

1,GB 50016-20145.4.4(强)​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GB 50016-2014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GB 50016-20145.4.10(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规定进行分隔。

4,GB 50016-2014 5.4.11(强)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5,GB 50016-2014 5.4.12(强)

​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9,GB 50016-2014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10,GB 50016-2014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11,GB 50016-2014 5.5.25(强)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2,GB 50016-2014 5.5.26(强)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13,GB 50016-20146.4.1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14,GB 50016-2014 6.4.14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15,GB 50016-2014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16,GB 50016-2014 8.1.6(强)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

“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8.1.6

​17,GB 50016-20148.1.7(强)

​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18,GB 50016-2014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²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9,GB 50016-2014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0,GB 50016-2014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附: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过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疏散走道的设置要求:

(1)走道要简明直接,尽量避免弯曲,尤其不要往返转折,否则会造成疏散阻力和产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3)走道的结构和装修。因为走道是火灾时必经之路,为第一安全地带,所以必须保证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实所有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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