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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