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节选

JGJ 39-2016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1.0.3-2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4.2.3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



4.4.1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6.2.9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6.2.11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6.2.14

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4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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