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列举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建筑防火,内部装修和消防系统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提醒消防监督人员的注意,尽量避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存在类似的问题。

0 前言

  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指的是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场所,这类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后极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08年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及2009年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131”火灾,分别造成44人死亡、15人死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这类场所一直以来都被消防部门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管,但笔者在参加今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对部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现将问题提出,供同行参考。

1 建筑防火方面存在的问题

  1.1设置袋形走道或袋形走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为《建规》)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宣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为《高规》)则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部位场所设置有袋形走道或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部分场所袋形走道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9米,特别是类似如图1所示的袋形走道,有些人错误理解为只要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至公共走道的距离(即图1中的a)不超过9米就规范符合要求,完全忽视规范中指的是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即图l中的a+b)。

  1.2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这主要指的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情形。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设计单位为了满足规范,通常会将设置在非首、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设计为防火门,但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满足文化、治安等部门的要求在防火门上又必须开设一定大小的玻璃窗。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防火门厂家生产的带玻璃防火门同时满足消防部门和文化部门的要求。这样,就会导致建设单位为应付消防部门验收,首先装上合格的防火门,等文化等部门验收时又装上另外一种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又会装上其它形式的门。实际上,只要舍得牺牲一些面积做“噩”字形公共走道,完全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其次是有些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所在建筑物楼板的承重限制不能采用实体隔墙而采用其他隔墙分隔时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形,如走道耐火极限达不到1.0h,厅、室隔墙耐火极限达不到2.0h。前者通常的做法是采用轻钢龙骨两侧双层12mm纸面石膏板加上中空70mm,耐火极限可以达到1.2h,后者的通常做法是采用轻钢龙骨两侧双层12mm石膏板中填75mm岩棉,耐火极限可以达到2.1h。但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不重视工程建设的监管或装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采用上述方法做的隔墙往往中空层或是填的岩棉厚度达不到要求而导致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1.3疏散宽度达不到规范要求。《高规》第4.1.5A规定:“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尽管这里强调的是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走道、工作间、总台、卫生间以及疏散时无需进入的设备房、工具房、办公室等部位的面积),但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二、三层的网吧、游艺厅、放映厅、录像厅等设置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如果严格执行此条规范,疏散宽度还是很难达到要求的。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二层的某网吧,设置有两座疏散楼梯,楼梯总宽度3.6米,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厅室建筑总面积约1000平方米,设计疏散宽度为5.0米,实际宽度远远小于规范要求的宽度。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建筑内部装修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盲目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装修规范》)第3.2.3条及第3.3.2条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降低,正是因为这些条款的存在,导致部分设计人员甚至消防监督人员认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也可以按此要求进行降低,这完全是对规范条文的断章取义。《装修规范》第3.2.3条及第3.3.2条无论是从条文本身内容还是从条文解释来看,都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除在外。此外,超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也不能随意降低,尤其是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电影院的观众厅、商场的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严格规范的要求采用A级装修材料。一些既设置在地下一层又设置在地上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了保持装修风格的一致,地下一层的装修材料也与地上层相同,如在地下一层的公共走道上也象地上层也设置地毯。从而违反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其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笔者认为,按照消防法,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更不能轻易降低。

  2.2上下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部位,其顶棚、墙面采用低于B1级材料装修。《装修规范》第3.1.7条规定:“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但是检查中发现,为了方便客人进出,一些用来疏散用的大堂楼梯通常会设置为开敞楼梯,同时为了显示装修的豪华,给客人视觉上的舒适感,很多场所会违反规范采用难燃夹板或未经阴燃处理的木质材料对顶棚及墙面进行装修,甚至采用色彩艳丽、容易燃烧的帷幕或墙纸进行装修。此外,在一些冼浴部分与按摩部分不在同一楼层的桑拿按摩场所,为使用方便通常也会通过开敞楼梯将洗浴部分与按摩休闲部分连通,这些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也通常会违反规范采用非A级材料装修。这样,一旦发生火灾,将极大促进火势沿着开敞楼梯蔓延扩大到其他楼层。

  2.3公共走道的顶棚、墙面大量使用玻璃进行装修。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来看,公共走道顶棚、墙面采用玻璃装修无可厚非。但笔者在某大型的卡拉OK场所通过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方式检查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工作情况时发现,在部分应急照明工作不正常时,拐角处墙面玻璃因反光作用会对走道进行镜像,使袋形走道看上去变成非袋形走道,严重误导人员疏散,还可能会导致疏散的人员撞墙受伤。此外,玻璃在遇高温或火后会发生脆性破坏,当设置在顶棚时容易形成“玻璃雨”,极易造成人员受伤。影响人员疏散。因此,笔者不赞成公共走道的顶棚、墙面采用大面积的普通玻璃进行装修。事实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也对此做出了类似的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采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

  3 消防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  

  3.1消防系统联动控制不正常。一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未装修前可能是大空间,采用是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装修后分隔成小房间时会形成不能采用自然排烟的内走道或房间,按照规范需要增加机械排烟系统。但由于装修的消防系统施工单位与原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单位之间沟通协调问题,可能会导致新增加的系统不能接入到原有控制中心,因此也就不能实现与原有消防系统的互联互通,新增的系统形同虚设。另外,设置在商住楼裙楼中的此类场所,因其火灾危险性相对商住楼其它场所要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率相对也要高,一些物业管理单位通常也不愿将这种场所的系统接入到整个大楼的控制中心,因而也会导致这些场所的消防系统出现联动不正常的现象。

  3.2防排烟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是不按规范防排烟系统。这种情况在网吧或游艺厅等场所较易出现,很多建设单位认为网吧装修简单,几乎没有什么装修材料。可燃物较少。发生火灾的几率也小,因此在设计时忽略了防排烟系统设计。二是破坏自然排烟效果。为了满足其它要求,一些场所在使用过程中会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使得原来可以自然排烟的空间变成了密闭空间,排烟效果大打折扣,如一些网吧在将在窗口加装冷却水装置进行降温。三是防烟分区不合理,排烟不均匀。对于面积较大的空间,应按照每个防烟分区不宜超过500平方米的要求合理划分防烟分区,对于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其不同分区的排烟口应设置电动排烟阀,且能够与同一防烟分区的烟感联动。即本防烟分区的烟感报警时才开启本防烟分区的排烟阀。但是,笔者发现,一些有些大型的网吧、游艺厅的为了节约成本防排烟系统成本,没有合理的划分防烟分区,排烟口也未设置电动排烟阀,采用的是常开式排烟口,不管哪里的烟感报警均启动排烟风机实施全排。这样,会导致靠近排烟风机的排烟口风速过高,而未端排烟口风速则偏低。如果恰好是未端排烟口附近发生火灾,不但达不到排烟效果,反而会促进火势蔓延。

  4 结束语

  本文列举的几个问题均是笔者在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也是消防监督人员审核、验收中容易忽视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希望能够引起消防监督人员的重视,特别是设计、审核和验收人员的重视.尽量将这些问题消除在开业前,确保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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