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规》GB 50016-2014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释:
1,商业服务网点应是设在住宅底部,一层或一、二层,不能包括地下室;
2,在防火分区内按分隔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和疏散;
3,每分隔单元面积面积不超过300;
4,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可以比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为住宅社区服务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即使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也不视作商业或商店(商业营业厅),应按商业服务网点;为住宅社区服务的类似足疗店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仅需要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6,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依然为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兼具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双重属性,设计时应按不同规定不同情况灵活对待。
笔者认为判定是否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基本在满足定义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是否为住宅社区服务,是否符合防火疏散原理。
二、可以设置的范围是:
(1)设置在低层住宅楼底部及相连的二层以下的建筑;
(2)设置在高层住宅楼底部及裙楼的二层以下的建筑;
(3)讨论:住宅区单独建设的沿街二层楼是否可以参照其他位置的裙楼,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设在住宅社区内的,无论是单独建设的一二层建筑还是住宅的裙房建筑,只要其基本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其可以视作广义意义上的住宅底部的建筑,其安全性比上面有住宅更好,使用功能跟标准的商业服务网点一致。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4)讨论:上层是非住宅楼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能否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上面是非住宅楼建筑的,因其功能不是为住宅服务,其与其他功能复合,增大了防火疏散的危险性,原则上不建议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5)当然应规范对此界定的不是很准确,比如有的地方消防认为只有住宅建筑投影下及投影外不超过9米才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有的地方消防认为上层是非住宅楼建筑的符合相关要求均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建规组专家倪照鹏认为“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考虑。独立建造的小型商店或设置在其他建筑下部的小型商店,无论其建筑面积大小,其防火设计的要求均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各地尺度不同,应对地方要求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