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临沂市建筑产业现代试点城市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行了部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临沂市建筑产业现代化
试点城市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规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8〕53号)、《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城市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5〕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以装配式建筑为核心,对建筑全产业链进行转型升级,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

“装配式建筑”是指以绿色发展为理念,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对建筑全产业链进行更新、改造和升级,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从而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效率、效益和质量。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试点工程项目称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工作,并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临沂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为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具备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单体建筑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或群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

(三)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集成房屋等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及其部品构件建造,技术成熟可靠,产品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要求;

(四)虽未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集成房屋等装配式建筑体系及其部品构件建造,但部分采用了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要求的预制柱(梁)、叠合板、预制剪力墙、装配式屋面板、预制外墙板、预制内墙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方涵和采用了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工业化部品构件进行全装修等;

(五)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临沂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沂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图纸及相关工程造价和增量成本核算书;

(四)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部品构件情况介绍;主要包括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名称、性能指标、技术特点、应用部位、应用数量等,并附相关技术资料和部品构件检测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资料数量要求:

(一)政策调整后,各有关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施工许可之前进行申报。

(二)所有申报资料均一式四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存3份、市财政局留存1份;

(三)所有申报资料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


第九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各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为申报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采用1种工业化部品构件按6元/㎡进行补助,每多增加一种装配式部品构件,补助标准相应增加6元/㎡。补助面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市政工程类装配式工程项目中预制方涵按50元/m进行补助。

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在省下达我市补助资金额度内,超出部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为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2016〕31号)要求,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绿色建筑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采取“按进度拨付”、“先建后补”等方式拨付补助资金。经评审确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建筑主体完成,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100%的补助资金。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专项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指导项目单位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切实发挥补助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实际性能进行检查,对拨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列入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追回: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拒不按要求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

(三)未通过验收和评审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验收和评审的;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经审查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确保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挪用,对违反以下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建设或进行科研实施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16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资金拨付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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