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居住建筑和住宅的层数目前规范无限制,也无限制的必要。部分审查部门和消防部门将其划归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允许超过三层。这即错误理解了老年活动场所的本意“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也抑制了大量的养老地产的发展。

1,GB 50016-2014 5.4.4(强)

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2,GB/T 50340-2003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3,GB/T 50340-2003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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