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 50016-2014
5.4.4(强)

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二,GB 50016-2014
5.5.8(强)

老年人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

老年建筑或多层老年建筑的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三,GB 50016-2014
5.5.13(强)

​多层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四,GB 50016-2014
5.5.15(强)

老年人建筑除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外。老年人建筑(包括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的其他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五,GB 50016-2014
6.2.2(强)


​附设在建筑内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六,GB 50016-2014
8.3.4(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七,GB 50016-2014
8.4.1(强)

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GB 50016-2014
10.1.5(强)

老年人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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