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 8.5.1 (强)

一,​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区域等,都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窗面积时,可以认为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