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部分工业厂房或民用建筑首层采用了类似上图的内凹口形式,应如何对待?
答:安全区域原则上指与外墙平齐之外的室外地面等开敞区域,凹口的设置为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变通方法。将凹口视为室外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凹口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特殊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凹口内的对外疏散门符合“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为安全出口:
*1,如果通向内凹口的疏散外门为不同防火分区的多个疏散门,门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要求或采用乙级防火门。
*2,凹口周围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凹口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凹口内凹的尺寸不宜过大。(编者按:原则上不应大于15米(参部分对外疏散门可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米处,待权威解读),超过15米且小于60米时应按避难走道要求设置防烟前室等。)
*5,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凹口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一,GB50016-2014 2.1.14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术语解释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二:GB50016-2014 2.1.17
避难走道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三:GB50016-2014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
为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当避难走道服务于多个防火分区时,规定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于2个,并设置在不同的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连时,直通地面的出口虽然不强制要求设置2个,但有条件时应尽量在不同方向设置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