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50016-2014 6.4.3(强)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二,GB50016-2014 7.3.5(强)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三,GB50067-2014 5.1.3(强)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四,GB50067-2014 8.2.1

​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五,GB50067-2014 8.2.3

​除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外,地下其他各层的汽车坡道不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

​六,GB50067-2014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七,GB50067-2014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八,GB50067-2014 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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