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今天上午“众智建筑资源平台聊天室”一位智友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比如一栋32.5米高商住楼(准确的说是商业住宅组合建筑)二类高层,下面两层商场,上面为住宅。那么如果按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但是我根据GB50016-2014 5.4.10-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5.27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那么住宅楼梯可以设敞开楼梯吗?”智友们讨论热烈,最后基本集中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另一种时必须采用防烟楼梯间。原因是商业住宅组合建筑应按公建要求。在这里感谢“众智建筑资源平台”和智友们分析讨论,下面就这一问题做详细的分析:

应该确认一种逻辑,就是建筑的性质和高度确定楼梯间形式,楼梯间形式如果是防烟楼梯间,才能按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其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包括内容和形式等)。

该建筑应按照附录A.0.1计算建筑总高度(32.5米)、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该会略小于32.5米,比如去掉0.6米的室内外高差为31.9米)、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比如8.5米)。

应该按照住宅部分的高度(比如31.9米)确定楼梯间形式: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而不必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是否防排烟主要是由楼梯间形式和是否对外开窗等决定的,而不是直接由建筑高度决定的)。

如果根据住宅高度确定的楼梯间形式是防烟楼梯间,那么其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包括方式、排风量等内容)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32.5米确定。

此问题深入考虑​如果该建筑应按照附录A.0.1计算建筑总高度(33.5米)、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该会略小于33.5米,比如去掉0.6米的室内外高差为32.9米)、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比如8.5米)。

应该按照住宅部分的高度(比如32.9米)确定楼梯间形式: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而不必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是否防排烟主要是由楼梯间形式和是否对外开窗等决定的,而不是直接由建筑高度决定的)。

因为根据住宅高度确定的楼梯间形式是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进而防排烟设计,此建筑因为不需要防烟楼梯间也不需要防排烟设计。(尽管一般总高度33.5米的住宅楼需要防烟楼梯间。)

​附规范:

​一,GB50016-2014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强)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释:

1,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

2,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3,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关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层窗间墙的要求,见本规范第6.2.5条。

4,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

5,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二,GB50016-20145.5.12(强)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三,GB50016-2014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GB50016-2014附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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