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在执行以上规定当地下室为除地下车库之外的其他功能时,地下室部分每个防火分区设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也必要性不大。笔者认为规范编制7.3.2时可能未考虑地下室的这种特殊性。
根据7.3.1条文解释““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的原则。在征得当地消防的认可后(因7.3.2是强条必须征求当地消防认可)建筑物地下部分设置消防电梯可按以下原则设计:
1.地下室功能为地下车库时,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故不需设消防电梯。
2.地下室为除地下车库之外的其他功能时,若地下部分的埋深不超10m,则只需要将地上部分的消防电梯延伸到地下各层即可,不需要地下每个防火分区都设消防电梯。
3.地下室为除地下车库之外的其他功能时,若地下部分的埋深超过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地下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附:
1,GB50016-2014 7.3.1(强)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编者按:本条包括两种情况:*3.1*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3.2*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GB50016-2014 7.3.2(强)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