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民用建筑地下设备房间防火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1)集中布置时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与周围区域分开;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压器室、锅炉房外,分散布置作为设备房间考虑时,可划为周围区域的防火分区;

(2)设备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增加1.0倍;(建规5.3.1)

(3)设备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至少2个门(与设不设自喷没有关系);

(4)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用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消防水泵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水规》5.5.12);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有直通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应直接开向周围空间(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开向周围空间);

(8)当设备用房位于防火分区分隔部位时,分隔墙上应根据《建规》6.1.5条规定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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