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裙房楼梯间的形式:

1,​非住宅建筑高层投影下(裙房高度范围内)的楼梯应按高层的性质类别确认,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其他高层应按防烟楼梯间。

如果裙楼跟主楼无分隔,裙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以是封闭楼梯间也可以是敞开楼梯间等形式。

一般情况主楼投影下部分的楼梯应按主楼的要求设置。有观点认为:主楼部分的楼梯如果仅在裙房对应高度范围内贯通,​且主楼上下做好相应的防火分隔,主楼投影下也可按裙房的要求设置楼梯。如果地方消防认可,可予以尊重。

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并做好相应分隔措施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楼梯间的形式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非住宅部分包括主楼投影内和裙房部分的楼梯间形式按该部分的建筑性质和高度确认。

二:GB50016-2014 5.4.10 (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三:GB50016-2014 5.5.12(强)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间。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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