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CJ/T 33-1999(ZBJ74 006-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用范围包括了按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队》GB 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5-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标准制造的所有可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增加了热处理工艺规嚣的选择(见标准第4章增加了不允许使用煤直接作为燃料的煤炉进行热处理的条款见标准5.1.5).对钢瓶热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进行了调整,目的是在保证钢瓶强度基础上提高一定量的塑性,以增加使用安全性,调整的指标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见标准8.1 和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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