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DB11/ 2007-2022

规范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国家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该国家标准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

该国家标准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韩玉花、毕海涛、隗潇、杨帆

批准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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